维修工程中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十五、维修工程中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有效杜绝维修工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安全、干部安全、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严格工程立项和审批。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必须在处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对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入市场进行招投标。

(2)严格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对所有的维修工程项目,一旦承包禁止再次转包,否则,已做项目内容不予结算,并对参与施工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3)任何施工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贪污、盗窃、挤占挪用、转让工程款项、物资和设备等,对违反者严肃查处。

(4)采购设备和物资要严格执行大宗物资采购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坚持货比三家,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市场运作。严禁个人指定物资及设备的供货单位或部门。杜绝单独采购,从中牟利,收受钱物等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各级领导干部和负责组织施工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营性活动。

(5)负责组织施工的管理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收留和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物料或设备。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6)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为工程施工搞好协调服务,保持与施工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准借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接受或索要施工单位的宴请和馈赠的款物,严禁不讲原则、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或降低施工质量和标准。

(7)施工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厉行节约,周密安排,加强物料和设备的管理,保证物料合理使用。

(8)各工程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了解廉政施工情况,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规定以致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