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制度

(四)档案借阅制度

(1)本处工作人员需借阅或调阅档案,应填写借阅登记簿。

(2)借阅密级档案,须按保密规定办理借批手续。

(3)本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档案室阅览,原则上不准借出。需复制或摘录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4)本处工作人员借出的档案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5)借阅档案人员,不准对外泄露档案内容。

(6)借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