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

十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

(1)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所属部门有一票否决决定权,其办事机构有一票否决建议权。

(2)否决内容包括:处所属部门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部门负责人评选先进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定:

1)因领导不重视,造成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以致发生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主要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虽未发生特大案件和恶性事故,但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5)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主管部门警告,而无整改和明显效果的。

6)发生各类重大案件和事故,有意隐匿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7)由于部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内部员工犯罪、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

8)经上级按标准验收不合格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定: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向较好,发生一般案件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2)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案件,事故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善工作的。

(5)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时限,一般为6~12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整改情况,可作出延长否定期或提前结束否定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