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八、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1)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2)从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和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监制章。
(3)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6)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7)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8)职工外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9)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10)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1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时,经本单位处长批准后方可复制。
(12)原始凭证必须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
(13)出纳负责原始凭证的保管和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