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动火审批

1.一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较大的登高焊、割。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6)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7)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一级动火的审批办法:由要求进行焊、割及动用明火作业的部门负责人填定动火申请单,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召集作业工及技术、保卫、防火等有关人员到现场,定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确定作业时间,由上述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名,然后交单位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