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科及各有关计算机软件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处有关保密制度,做好计算机软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工作。
(2)未经信息科同意,任何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得拷贝软件,更不得利用其进行盈利性活动。
(3)信息科应设立资料保管员负责软件、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