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恩格斯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20]在这里,恩格斯使用了“具有决定意义”一词,这充分说明了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差别,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同时恩格斯认为“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21]。也就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要求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就立即消灭私有制,而是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什么时候彻底消灭私有制。
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基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消灭私有制而实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而是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思路。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为中国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其历史功绩是不容否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为了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必须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基于这一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我国当下的所有制问题时就指出,“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2]。(https://www.daowen.com)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非公有制经济都将继续存在并且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重大的历史作用。然而,这并不是否定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消灭私有制”的思想,也绝不是否定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本质。当前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对国家所处历史方位的呼应,是对社会生产力的适应,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宪法又专门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给予了说明,宪法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特征。[23]这种界定方式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一般和阶段性特征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