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势位”爱国主义
我国法制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即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与主体。这种人民主权特性,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显然,建设“高势位”爱国主义,不管从爱国主义组织管理、实施主体、监督评价等方面,人民都居于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反映了全体人民共同的诉求和意志,显示其“人民性”的“高势位”。再则,从回溯社会主义中国立宪史中相关条款的立宪原旨、宪法文本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能看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民族分裂等条款,国家用法制强化爱国主义思想意识,无不彰显爱国主义法制的“高势位”。各级政府强调爱国教育从娃娃时代抓起,广泛开展英雄先烈、先进模范学习,“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把爱国主义行为要求转化具有刚性约束性的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表现为行政组织的“高势位”。可见,“高势位”爱国主义建设,由国家倡导、策划与建构,并由国家公共权力推行,呈现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反映了国家价值观念系统和全体人民行为规范系统。该系统属于与国家机器硬件系统相匹配的软件系统,体现为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价值观念,在国家精神生活领域占统治地位或核心地位。(https://www.daowen.com)
新时代国家核心价值“高势位”爱国主义,与其他价值系统相比,其主流价值不仅体现为人民性、方向性、根本性和实践性,而且思想道德境界高、理论知识层次高、范畴概括位阶高,具有统摄、融合其他价值观更高的“势位能”。所谓“高势”,指它自身所蕴含的主体生存适应性、兼容性、概况性、知识性、价值性、规律性和表现美等品质的含量高水平高,呈现出超强凝聚力、辐射力、渗透力、影响力及理论征服力。所谓“高位”,指它拥有国家的国格、民族的人格、人民的品格等特性,表现出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资源观、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高层次知识,以及它所使用的概念与范畴、功能与作用、价值与意义的位阶高,具有统摄其他价值系统所必需的逻辑位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