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的定义

一、长期照护的定义

长期照护(long-term care)一词源于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题为《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政策的国际共识》的报告:长期照护是由非正式提供照护者(家庭、朋友和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社会和其他)开展的活动系统,以确保缺乏自理能力的人能根据个人的优先选择保持最高可能的生活质量,并享有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充实和人类尊严。长期照护的主要人群是长期失能、失智或从未曾拥有功能者。此类服务的对象大多数都是因为慢性疾病所致身体功能障碍或退化而有赖长期以护理服务为主的,涵盖医疗、康复、营养、社工、心理及管理等内容的需求者。

提出“长期照护”概念,是因为20世纪中叶后发达国家也经历了类似我国正在发生的医疗费用大幅增长情况。当时研究发现,除了医疗技术发展造成的费用增加外,人口老龄化是费用增加的主要因素。进一步研究发现,临终前的短期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占医疗费用增加的很大一部分,而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主要是护理费。因此,部分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开始,首先将基础护理从医疗服务中剥离出来,然后将一部分非治疗性的护理和康复也单独划分出来。所谓“非治疗”,是指其服务的目标不是以医疗“治愈”为目的,而是延缓老年人慢性病的慢性进展,尽可能维持生理机能和精神健康。两项合并在一起,就构成了独立的长期照护专业。长期照护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体系,应成为我国医养结合需求的重要一环,且十分迫切,但是我国在相应的国家政策、经费筹集方式、专业队伍的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标准化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显然,康复介入在长期照护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在这个服务体系中,照护对象的主要需求不是医疗治愈,而是功能的维持与延续。为此,德国作为全球第一个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国家,甚至提出“长期照护、康复为先”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