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足再植的适应证

二、断足再植的适应证

1.年龄 断足多发生于生产劳动中的青壮年,对足的外形及其功能要求比较高,应当力争再植。处于发育期的少年儿童足的适应性及塑造性较强,再植后肌腱、神经及骨骼可以获得良好的功能恢复,应积极进行再植,以免遗留终身残疾。60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合并有老年性疾病,身体素质差,不能耐受长时间的手术,术后不能耐受长时间卧床与制动及不适应术后抗凝药物等治疗的,应放弃再植手术。

2.全身情况 断足常由较大暴力所导致,常并发创伤性休克及其他重要脏器损伤。在诊断、处理时,既要注意局部情况,更需要有全局观念,以挽救生命为前提,首先进行休克或重要脏器损伤的救治,断足可暂行冷藏保存,待伤员全身情况许可后再行再植手术。如单纯的断足,没有其他合并伤,局部条件较好的,应尽快施行再植手术。对那些创伤重,全身情况短时间难以纠正的伤员,应放弃断足再植,切不可贸然手术,否则可能导致全身病情的进一步恶化,甚至死亡,也就谈不上断足的成活及功能恢复。

3.再植的时限与环境温度 再植时限是指从足离断丧失血运到血运恢复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足能再植成活。肢体离断后在缺氧条件下,组织细胞逐渐发生一系列的病理变化,尤其肌肉组织对缺氧耐受性最差,肌细胞变性速度快、程度重。一般认为,常温下肌肉缺血时限为6小时。但断足肌肉较少,足趾无肌肉组织,时间可相对延长,但是缺血时间越长,双重损伤(缺血损伤与再灌注损伤)就越重。组织缺血达到一定程度,将发生不可逆的病理改变,再植后不会成活。时限是再植手术所要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同时应把环境温度等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内。再植的时限是相对的,足脱离肢体丧失血液循环后,其组织细胞并非立即死亡,可以依靠组织内残留的营养物质进行微弱的新陈代谢而存活一定时间,而组织内残留的营养物质是有限的。组织的新陈代谢和对缺血、缺氧的耐受力与环境温度有关,温度越高组织的新陈代谢越旺盛,对缺血、缺氧的耐受力就越差,离体组织迅速变性坏死,其再植时限相对缩短;反之温度越低组织的新陈代谢越慢,对缺血、缺氧的耐受力就越好,离体组织变性坏死慢,其再植时限就可以适当延长。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各种影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作出正确的判断。过去曾经有人提出“超过6小时以上就不能再植”的观点,经临床实践证明是错误的,有许多超过了6小时仍旧再植成功的病例。对经过低温保存的断足,再植的时限可适当放宽。常温下缺血时间较长,组织已发生较明显变性、坏死的肢体,强行再植可危及生命,应视为禁忌。(https://www.daowen.com)

4.断足的局部伤情 再植的目的是为了恢复足部的功能,绝非单纯为了足的存活。因此,要求断足必须有一定的完整性。对于各个平面的较整齐的切割性断足都是再植的适应证。如果具有重要肢体功能的组织如神经、血管、骨骼、肌肉等已经毁损,再植的足虽能保证成活,但再植足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而是成为一个累赘,就不应再植。凡是破碎失去原有的形状,组织结构已完全破坏,应归于毁损伤的范围,显然是再植的禁忌证。若两断端损伤严重,清创时需去除较多组织,再植后肢体过短,失去了外形和功能意义,就无再植的必要。此外断足必须得到合理的保存,有些完整的断足在来医院途中经乙醇、新洁尔灭、葡萄糖液及融化的冰水等浸泡时间过长,浸泡液进入血管腔及组织间隙,血管内皮细胞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影响成活,不宜再植。浸泡时间短,组织损伤较轻的可试行再植。

5.技术条件 从事断足再植的手术医生需要经过专门的显微外科训练,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巧。同时医院需有必备的手术设备和条件。否则应迅速送到有条件的医院,避免或减少因技术等医源性原因造成的再植失败或足再植成活后无功能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