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的治疗

(五)DIC的治疗

1.原发病的治疗 DIC的治疗,最有效亦是最根本的是及时去除引起DIC的若干原发疾病。

2.DIC的各期治疗 根据促凝物质进入血循环后发生的病理生理改变以及临床特点,可分为以下4期:

(1)高凝血期:此期临床可无典型DIC表现,或仅有轻度栓塞表现,急性期只是在抽取静脉血时发现血液迅速凝固等现象,故很难被人们发现而很快进入消耗性低凝血阶段,只有在慢性DIC才能被发现,此期治疗原则为投与抗凝血及抗血小板凝聚药物。如:肝素、潘生丁、阿司匹林及莨菪类药等。

(2)消耗性低凝血期:临床出现典型的DIC表现——栓塞、出血、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和溶血等。

治疗继续用肝素、抗血小板凝聚药;栓塞严重者可酌情应用纤维蛋白溶解药;凝血因子显著减少者可在肝素化的基础上输新鲜血补充凝血因子。(https://www.daowen.com)

(3)继发性纤溶期:继发性纤溶期多在DIC后期出现,出血倾向很严重,流出血液或静脉抽出血液凝块形成小,且很快溶解。

治疗原则:因消耗性低凝与继发性纤溶同时存在,原则上按消耗性低凝期治疗方案进行处理。单纯继发性纤溶阶段可适当地应用抗纤溶酶药物。如不明确是否还存在DIC,而继发性纤溶非常显著,则在应用肝素的前提下,适量应用抗纤溶酶药物。

(4)纤维蛋白降解产物抗凝期:本期多在DIC后期发生,病因不能彻底清除者,常与DIC各期混同一起,而使病情复杂化。临床主要特点是经肝素疗法,抗纤溶酶疗法,补充凝血因子治疗后,出血仍不止。

处理:如病因完全消除,病程已超过15小时,可继续观察或适当给予硫酸鱼精蛋白;如病因不能彻底清除,应给予硫酸鱼精蛋白。

3.其他治疗 包括局部止血、支持疗法、及时预防处理各器官衰竭及肾上腺皮质激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