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
2025年09月26日
(二)企业
企业作为社会力量,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可或缺的力量,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接触到的软件和内容基本都是社会企业开发并发行的,只有社会企业在开发和传播过程中实现良好的规避和把关,才能够为社会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新修订的《未保法》中也对互联网企业提出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19]企业只有树立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以社会公益服务为首位,真正将未成年人作为重要的考虑对象,才能够规避研发和传播上的偏见。
研讨会上,圆桌对话环节也探讨了企业责任的问题,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存在很多未知,能够在研发源头规避风险,会降低风险度,企业必须承担起为未成年人畅游网络护航的责任,把关所研发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