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程度,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问题。如果对民间艺术保护得过于严格,必然会使民间艺术家在使用创作民间艺术的时候畏首畏尾,这样做的结果无疑会限制民间艺术的发展。如果规定得过于宽松,又难以对这些民间艺术家的权利予以有效保护。我们认为,作为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应当承担起这项义务。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民间艺术,应当对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国家奖励,但相关贡献者不能把民间艺术据为己有,而应将其变成群体的、民族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