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个体合法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3.增进个体合法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针对“深层链接”的技术特征,按照三步检验法实现对普通公众日常的使用进行豁免。同样地,《伯尔尼条约》与《WIPO版权条约》中都有对著作权利限制的条款,也就是“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或“合理使用”等行为。对于此类问题,只要“深层链接”没有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的合法利益,就属于例外的范围,不构成侵权。[11]同时,针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展开研究,从法理以及立法原则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立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力求最小限度的冲突。

此外,也有地方法院对“深层链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读。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12]判决认为快播公司的设链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并认为市场监管局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的依据充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只有直接侵权行为以及违法规避技术措施和删除电子管理信息的行为,而本案并不涉及后两种情形,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可以被推定为:提供链接,即“深层链接”行为至少在本案中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13]

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区别在于,实践总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去看待问题,这可能植根于司法实践的特性:最终要定分止争,解决法律问题,并为公众提供能合理解释立法文件的适当判决。期待更多法院能对深层链接的问题作出回应,佐证上文所作的些许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