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艺术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
2025年09月26日
1.对于民间艺术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
早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就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规定了它的调整范围,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以及纪念物等四类。其中,无形文化财主要包括比较有学术价值的历史艺术或者戏剧、舞蹈、音乐以及工艺等,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民间艺术。对于无形文化财,政府根据其价值分为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保护和扶持政策。[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的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相关国家机关多次尝试启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案)》,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出台,只有个别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此类问题加以规范。由此可见,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只做了比较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民间艺术的概念、界定、分类等均没有涉及,民间艺术保护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