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链接”的定性及应用

一、“深层链接”的定性及应用

“深层链接”是互联网运作的模式与表征。互联网以服务器为出发点,将范围内能够或有资格容纳的个人计算机及或者其他计算机硬件连接起来,通过交换彼此的信息所构成的一个网络。万维网的诞生将原本独立的、零散的互联网资源进行组织,建立超链接,使用户可以实现文本间的相互跳转。其中,用户访问的单个页面所使用的特定域名即链接。传统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就是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上传到服务器中的某一个链接网页中,那么在公众希望获得该作品的时候可以通过上网的方式进入该链接中获得作品。

“深层链接”行为是相对于“浅层链接”行为而言的。“链接”的作用就是最迅速快捷地帮助用户定位到网页的位置。对用于访问他人网站的链接而言,指向他人网站首页,能够引导浏览器跳转至该首页,完整显示其内容及其网络地址的链接被称为“普通链接”或“浅层链接”。相反,不指向网站首页,而是指向网站构架中更为深层次的网页(“次级网页”)或媒体格式文件的链接则被称为“深层链接”或“深度链接”。[4]在实践中当然还存在“加框链接”,即在不脱离原有网页的基础上,以类似于在他人网页内容上“加盖”的方式,直接呈现他人网页的内容。更多的链接方式这里不做过多赘述,但是此类链接行为有一个较为重要的特征:无论这类链接经过怎样的加工,即使设链网站有被链网站展示作品的外观,但是实际上并不存在将被链网站中的内容转移到设链网站服务器中的行为,而用户的下载、浏览行为实质上是在被链网站中进行的。[5]

“深层链接”技术已被广泛运用于互联网中,成为各类内容聚合平台(如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的基本元素。内容聚合平台通过搜索引擎、数据抓取、算法识别等技术,为用户提供了易用性强、集成度高的信息内容阅读渠道,用户得以在原有界面中“欣赏被链网站的次级网页中的作品或者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媒体格式文件”。换言之,设链网站利用“深层链接”绕过了被链网站设立的技术门槛,未经许可地使用著作权人上载的媒介内容,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法律实务层面对于信息网络行为的理解区别于传播学,就是不是信息网络行为提出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实质替代标准”等判定依据及主张。[6]从根本上看,“深层链接”引发的讨论,是对网络上各类公开传播权的解读,以及对网络内容提供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及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