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域下的“深层链接”行为定性及规制
高胤丰[1] 张钧凯[2]
【摘要】“深层链接”技术不仅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为重要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在新闻传播与法律等跨学科实践上的讨论。本文通过对“深层链接”概念在互联网行业的界定与应用进行阐释,并观照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条款的内容;同时因“深层链接”能够被容纳到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系中,对其产生的影响及规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 提供行为
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发展迅猛,为各类原创媒体内容的生产与消费提供了丰富的平台。在丰富多元的互联网络中,社交媒体与聚合网站的崛起打破了传统的传播媒体垄断的、单向的内容分发范式,人际间的沟通交流以及作品的传播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通过在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点赞,算法机制又将作品的传播网络向外延伸,作品得以触及更多人,可见性不断提升。但随之而来的是互动式的向公众信息传播所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失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公众自己选择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接触作品”[3]。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更多的新型互联网技术以及协议,信息传播的权力下移,这些都对原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挑战。在互联网行业工作中,内容的编排、宣传、发行都是新闻传播工作者发挥议程设置功能的关键环节,是信息扩散及对公众传播的重要渠道,也是容易引发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模糊节点。其中“深层链接”技术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问题成为近年来在新闻传播与法律实践的热点问题。“深层链接”除了是信息技术问题,关涉个体权利问题,也关乎互联网生态的良性发展,更是新媒体环境中对新闻传播人才在跨学科能力及职业伦理与法规方面遇到的新挑战。因此,本文就近些年来迅速发展的“深层链接”行为进行分析,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系的变化,以期对“深层链接”引发的行业标准建设问题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