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利保护期限在民间艺术问题上不尽合理

3.著作权权利保护期限在民间艺术问题上不尽合理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不难想象,由于民间艺术拥有其延续性、传承性和动态发展性的特点,如果按照保护五十年的计算标准来说,必然会造成对珍贵的民间艺术的侵权及滥用,甚至会导致我国优秀的民间艺术被无偿侵吞,成为某些经济文化发达国家赚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手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