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

浅谈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

解 嵩[1]

【摘要】鉴于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对于民间艺术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保护作用有限,我国应当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上,从明确权利主体、明确保护程度、明确收费范围以及建立传承制度等方面不断完善立法,使我国的民间艺术在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下百花齐放。

【关键词】民间艺术 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

2001年,家住陕北的一位民间剪纸艺人因《辛巳年》生肖邮票使用其作品中的素材,将国家邮政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万元人民币。本案先后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2010年3月,“安顺地戏”的保护单位——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张艺谋等在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内容剪辑到了影片中,并在影片中将以上内容称为“云南面具戏”,侵犯了“安顺地戏”相关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制裁判,法院认为“安顺地戏”是剧种,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从而判决原告败诉。该案引发了学者以及公众对于民间艺术保护的广泛讨论。

诚然,保护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民间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我国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讨论研究。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建立健全民间艺术法律保护制度已刻不容缓。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是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对民间艺术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