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是可以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是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是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