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五大开始注重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7]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之间的关系作了较深入的分析。指出,帝国主义之统治在中国的形成,基于两种方式:第一,帝国主义的武力侵略;第二,国内满清皇族及封建官吏的贪婪腐败。第一种是在帝国主义侵入时期的主要方法;第二种能促成帝国主义统治的巩固。所以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推翻封建势力以及其他反民权分子的斗争,总是同时并举的。
这次大会在法律思想上的最大变化,是首次较为详细地提出了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张。党的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18]对解决农民问题提出如下方针:
1.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此等没收的土地之管理,应付诸土地委员会。此等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者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之。
2.无代价地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革命军兵士中没有土地者,于革命战役完终后,可领得土地耕种。
3.耕种已没收的土地之农民,除缴纳累进的地税于政府外,不纳任何杂税。未没收的土地之租率,应减至与累进的田税相当的程度。耕种未没收的土地之农民,只缴纳确定的佃租,不纳其他杂税,并永久享有租佃权。(https://www.daowen.com)
4.取消地主绅士所有的一切政权及权利。建立农民的乡村自治政府,对农村各被压迫阶级所组织的乡民会议负责。农民协会应当由参加民权的县政府之创造。
5.建立国家农业银行及农民的消费、生产、信用合作社,改良水利。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自己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主张,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革命文献,此前仅仅主张“以官地分给贫农”,而这里提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外国教堂的土地等,内容丰富多了。但不足之处是没有明确分得土地的贫下中农是否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没有给地主保留一定维持生存的生活和生产资料。这显然是照搬了苏联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做法。
由此可知,党的五大的法律思想有了一个显著变化,即在“外争国家主权,内争人民权利”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由原来偏重保障工人权利转向注重保障农民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国情的认识加深了。
但是党的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虽然肯定“将耕地无条件的转给耕田的农民”的土地革命原则,却把实现土地革命的希望寄托于武汉国民政府。这时武汉国民党土地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解决土地问题的决议案》。该决议案规定要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却又规定肥田不超过50亩、瘦田不超过100亩的都算小地主。按照这个标准,在武汉政府管辖的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很少有可以没收的土地。但就连这样一个不伤筋动骨的土地改革纲领,也受到汪精卫等个人的反对而被国民党中央搁置。中共中央在土地问题上采取妥协迁就的态度,使党的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成了一纸空文。[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