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门纪律检查机构,从严管党治党

七、设立专门 纪律检查机构,从严管党治党

中共一大党纲没有专门条款对党的纪律作出具体规定,也缺乏执纪监督机构和机制来对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和处罚。遵守党纪只能依靠党员的信仰与自觉。

党的二大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的纪律专设一章,共九个条款,对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二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凡是有党章规定的六种严重违反党纪之一的行为的,必须开除党籍。

党的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秘书和会计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从而有效保证了党内民主,避免个人专断、独裁,在党内财务方面也起到了防范贪污腐败的作用。

1925年春,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关——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新探索,也是党在执纪监督上的一个新突破。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召开的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新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亦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等问题。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它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章程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开端。这部党章一改此前党章的简章格式而成为较全面系统的党章文书形态,共12章85条,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在中共党章史上创造了多个第一: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民主制集中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第一次把党的组织机构划分为五级,完善了党的各级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第一次设立了党的纪律监察机构;第一次将监察委员会写进党章;第一次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第一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监察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以下四条:

第一,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三,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四,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解决之。

中共五大成立监察委员会和确立党的纪律监察制度,是党的历史上的创举。它搭建起党内监督执纪的平台,以党纪党规约束党员,对违纪党员予以惩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为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队伍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表明党的从严治党思想进一步转变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