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思想、政治、组织保证,依法治国为党长期执政提供制度支撑
第十章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到现在已走过风雨百年。它领导中国人民走过了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这样一段不同寻常的路程。在民主法治人权事业方面,它领导中国人民先是走出了世界上独特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道路,然后又走出了世界上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它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独立解放、迈向现代化之路提供了中国智慧和方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第一节 既不能全盘苏化,也不能全盘西化
所谓全盘苏化,就是盲从苏共及共产国际的指挥,把苏联经验和斯大林的话神圣化;所谓全盘西化,就是照搬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民主革命时期,由于中共纠正了全盘苏化倾向,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才最终取得了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由于中共纠正了全盘苏化和全盘西化倾向,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取得了从不对外侵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三大社会发展奇迹。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过去不能搞全盘苏化,现在也不能搞全盘西化或者其他什么化,而应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
(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战胜全盘苏化的结果
笔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并不是要完全否认抹杀苏共[2]和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巨大帮助、对中国革命的历史贡献。第一,我们不曾忘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使中国人民找到了人类最先进的理论和解放道路。第二,我们不曾忘记,中国共产党是在苏共及共产国际帮助下成立的。组建一个全国性中共政党的建议,是苏共及共产国际提出并指导建立的。第三,我们不曾忘记,苏共及共产国际促进了国共第一次合作。第四,我们不曾忘记,苏共及共产国际促成了中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第五,我们不曾忘记,苏共为中共培养了一批优秀干部和军事人才。第六,我们不曾忘记,苏共及共产国际在中共早期的活动经费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
但“得也共产国际,失也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是在1922年7月的二大上决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它是共产国际下属的一个支部。按照《共产国际章程》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每一个支部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其指令。《共产国际章程》规定,上级党机关的决议,下级必须服从;共产国际及其机关的决议,各支部必须立即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共产国际过分强调了集中的一面。1925年3月27日,斯大林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上明确宣布,共产国际是无产阶级的战斗组织,它不能不干预各国党的事务。否认它的干预权力,那就是为共产主义的敌人效劳。[3]共产国际由此明确规定,共产国际对各国党拥有更多的思想和组织控制干预权力。共产国际还非常强调,对各国党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绝对领导,国际章程规定,加入国际的各组织的中央委员会应该经常向共产国际中央委员会寄送自己的会议记录和工作报告,各支部中央领导成员的任免,必须征得共产国际同意才能生效;各支部的纲领,须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批准;各支部的例行代表大会和非常代表大会,须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同意方可召开;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有权撤销和修改各支部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并做出各该支部必须遵守的决议;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其常设机关的决议,各支部必须遵守并立即贯彻执行;共产国际有权向各支部派出特派代表,特派代表有权参加被派往支部的中央和地方一切会议,监督该支部工作。[4]坦率地说,共产国际章程的这些规定,破坏了革命导师倡导的各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原则。
1.共产国际及其代表的右倾与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
共产国际和陈独秀都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对大革命的失败各有其责。
(1)苏共及共产国际认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十分弱小,无力承担中国民主革命的领导责任,认为应由国民党领导中国民主革命。
大革命前期和中期,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作过一系列决议和指示,就目前见到的而言,从未提及列宁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革命的非资本主义前途的理论。1923年1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关系问题的决议》就认为“中国唯一重大的民族集团是国民党,它既依靠自由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小资产阶级,又依靠知识分子和工人”。而中国“国内独立的工人运动尚不强大”,“工人阶级尚未完全成为独立的社会力量”,因而“国民党与年轻的中国共产党合作是必要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留在国民党内是适宜的”。[5]同年苏联特使越飞与孙中山会谈后发表的《孙文越飞宣言》提出“孙逸仙博士以为共产党主义组织,甚至苏维埃制度,事实上均不能引用于中国,因中国并无可使此项共产主义或苏维埃制度实施成功之情况。此项见解,越飞君完全同感”。1924年6月25日,苏联政府派遣到中国担任孙中山国民政府首席政治顾问、国民党组织教练员的鲍罗廷与国民党右派谢持、张继谈话时说,共产国际认定中国革命只能用国民党党纲,不能用其他主义。中国国民党宗旨,中国可以用一百年。当出席国民党一大的中共代表团不同意宣言中的某些条文时,鲍罗廷传达了莫斯科的决定:“国民党作为中国国民革命的体现,必须取得政权。”斯大林强调中国革命不能越过国民党主导阶段。[6]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共产国际不仅不可能对中国革命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其规律有正确的认识,而且必然重视国民党、轻视共产党。
共产国际认为国民党内部有左派(蒋介石、汪精卫等)、中派(孙科、戴季陶、叶楚伧等)和右派(黄埔军校中的少数孙文主义学派和西山会议派),对此应该采取的政策是打击右派、扩大左派、团结中派的政策。中共的任务是辅助国民党中的左派去掌握国民革命的领导权,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在此观点下,共产国际和鲍罗廷必然轻视中共,以牺牲中共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统一战线的稳定。共产国际执委会和苏共中央指示其驻华代表:离开资产阶级,中共不可能取得革命胜利;革命取得胜利后,掌握全国政权的党不是共产党,而是国民党。在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时,中国无产阶级只能指望自己目前的常常是奴隶般的地位有一定的改善和进一步争取自己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解放创造有利的条件。中国共产党的任务不是从国民党那里夺取群众,而是通过吸收新的阶层和阶级,来加强和巩固国民党本身。必须使国民党领导层真正相信,中共不是在从事反对他们的工作,相反是在为巩固和发展国民党本身。如果共产党人在国民革命事业中退出国民党并同他们在组织上彻底决裂,是很不恰当的。苏共及共产国际代表的意思很明白,中国共产党在国民革命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全力帮助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夺取政权,而自己仅仅在革命中使自己原来奴隶般的地位有一定改善。苏共及共产国际的这种指示,严重偏离了最初借助国民党组织来发展和壮大共产党的初衷。
由于苏共及共产国际错误地并且是一成不变地把蒋介石当成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把汪精卫当成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在他们没有叛变之前,苏共及共产国际对他们尽力加以支持,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甚至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犯了右的错误;当他们叛变之后,就错误地断定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叛变了革命,已经不是,而且永远不可能再是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同盟者了,这又犯了过左的错误。
1926年3月20日发生“中山舰事件”,打击了中共和莫斯科驻广州政府代表,是国共关系破裂的转折点。但苏共应对的方针是强调今后苏联顾问对国民党工作的领导要谨慎进行,共产党党团不要对自己的党员发号施令,要听国民党的,中共不要坚持让自己的党员担任国家和军队的领导职位,绝不允许国共分裂,等等。在1926年5月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上,在事先得到鲍罗廷同意的基础上,蒋介石提出了“整理党务案”,规定共产党员在国民党各级党部担任的执委人数,不得超过全部执委人数的三分之一;共产党员不得担任国民党中央各部部长;加入国民党的共产党员名单必须全部交出;共产国际对中共的指示,以及共产党对国民党中的共产党员的指示,必须事先提交给国共两党联席会议通过等。1926年6月,蒋介石提出了共产党人必须退出黄埔军校的最后通牒。而1926年11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只是把原来认定蒋介石为左派代表修改为中派代表,但仍认为他“代表希望摆脱帝国主义,渴望独立自主的新生的工业资产阶级”,应由他为代表的左派领导军队、政权和土地改革。关于领导权问题,决议要求中共要努力使国民党“巩固左派并与之建立密切合作,但共产党人不在其中谋取领导地位”。[7]
在蒋介石背叛革命后,苏共及共产国际转而认为应由小资产阶级政治代表汪精卫来领导中国革命。在1927年5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会上,斯大林提出中共必须支持汪精卫领导的武汉国民党及其政府。全会通过的《中国问题的决议案》强调“国民党的旗帜是国内的一个举足轻重的政治因素”,中共应该巩固和发展同汪精卫国民党左派的合作,中共在农民协会等各个革命组织中“必须宣传参加国民党,使国民党成为革命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工人阶级的强有力的群众组织”。[8]
虽然共产国际也曾多次指示中共要力争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但这种领导权有如下三个缺陷:
第一,它是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相脱离的所谓政治领导权。即是以共产党正确的纲领、路线、政策去影响国民党,使之更好地进行国民革命。
第二,这种领导权要通过国民党来实现,即共产党能否发挥领导作用,决定于国民党的态度,受国民党的制约。
第三,反对中共脱离国民党,似乎中共离开了国民党就没法活。1926年2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六次全会接纳国民党以同情组织身份为共产国际的成员,蒋介石被大会列为主席团“名誉委员”。1926年3月20日“中山舰事件”发生后,留守广州的苏联顾问们不认为是国民党右派篡权的行为,而视为蒋介石对苏联顾问和中共工作上的冒进或过多地包办不满的表现。1926年4月鲍罗廷回到广州后,拒不采纳许多同志提出的组织反击和把苏联援助国民党军队的一部分军火交给农民的建议,反而接受蒋介石“整理党务案”的基本内容,向蒋介石表达中共将始终维护国共合作,绝不做公开反对的举动。1926年6月,维经斯基来华,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六次全会精神,纠正中共党内主张脱离国民党的倾向。在他的参与下,中共中央于7月召开会议,提出“我们只能扶助左派而不能代替左派;只能联合左派控制中派,而不能希图消灭中派”。[9]1927年5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会议在蒋介石已背叛革命的条件下,仍对汪精卫还不提防,要求中共要“坚决反对那种退出国民党的要求”,巩固和发展同国民党左派的合作。
上述三个缺陷的本质是一个,重视国民党,不相信共产党。用鲍罗廷的话来说,现在是共产党为国民党当苦力的时候。[10]
(2)苏共及共产国际为了不得罪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民党,不愿意放手发展农民运动,不敢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1926年2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召开的第六次扩大全会通过的《中国问题决议》提出应开展农民运动,但同年10月,斯大林向中共中央发来电函,要求“在占领上海以前,暂时不应当加强土地运动”。[11]这种前后矛盾的指示,让中共无所适从。1926年11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虽然指出了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但主张照搬苏联实行土地国有化,而且要依靠国民党广州政府来解决;1927年5月,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根据决议,共产国际向其驻中国代表和中共两次发出紧急指示(“五月紧急指示”),要求中共要通过农会,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开展土地革命。但同时又规定开展土地革命的前提是坚持“国共合作”,在武汉国民政府领导下进行,以“不过火”来保持合作,而不是要共产党独立地进行土地革命。苏共中央政治局直接致电汪精卫:“恳请您运用您的全部威望对国民党的其他中央委员施加影响”,支持土地革命。建议汪精卫从“下面农民运动首领中”找人帮助政府的工作。[12]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武汉国民政府根本反对农民的土地革命运动。所以,鲍罗廷认为这一指示是“荒谬可笑”的,他以外交辞令的方式给莫斯科回电说:“命令收到,一旦可行,立即照办。”陈独秀给共产国际回电称:“贵方的意见是正确的,重要的,我们表示完全同意……但是,它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13]
没有一支拥护土地革命的强大军队做后盾,没有坚决实行土地革命的政府,没有切实可以执行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共凭什么能够颠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3)苏共及共产国际为了维护国民党对中国革命的领导地位,长期不主张中共有自己的独立武装力量和开展武装斗争。
苏共及共产国际帮助国民党建立黄埔军校,给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军以很大的物质和人力援助。但是,1923年1月共产国际执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关系问题的决议》,是关于国共合作的第一份文献,其中根本没有提及中共应建立自己的武装;1926年2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召开的第六次扩大全会通过的《中国问题决议》没有提及中共应建立自己的武装,只是提出发动农民进行武装斗争,但半年后斯大林又致电中共中央在占领上海之前暂时不要开展农民运动;1926年11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没有提及中共应有自己的武装力量问题;1927年5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国问题的决议》和会议期间发来的“五月指示”虽然提出“建立绝对忠诚的革命部队”,但前提条件是保持和汪精卫、唐生智的联合。
“中山舰事件”发生后,陈独秀派人同鲍罗廷商量,要求把苏联援助蒋介石的枪械匀出5000支,来武装中共领导下的革命农民,鲍罗廷却怕此举引起国民党的不满而拒绝;当蒋介石军队进入上海下令停止总罢工和解除工人纠察队武装,而中共上海组织和总工会决定同蒋介石军队进行武装斗争时,却遭到苏共及共产国际的坚决反对,因为苏共此时还抱有“对蒋介石做出一些让步以保持统一和不让他完全倒向帝国主义者一边”的幻想。[14]蒋介石叛变革命后,鲍罗廷不是帮助中共建立武装,而是扶持唐生智等,希望同冯玉祥在西北建立革命根据地。在汪精卫叛变革命的紧要关头,共产国际代表、苏联派驻国民政府的首席政治顾问鲍罗廷在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紧急会议上,竟提议将武汉工人纠察队的枪支主动交给国民党。
苏共及共产国际对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形成、中国革命的失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承认:“对中国共产党所犯错误我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要承担比中国共产党领导更大的责任。”鲍罗廷也认为,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未能集中力量打击蒋介石,是“当时我们在中国所犯的最致命的一个大错误”。[15]
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的形成,受到了上述苏共及共产国际观点的影响。
第一,受苏共及共产国际重视国民党、轻视中国工人阶级及共产党力量的影响,陈独秀长期忽视共产党对民主革命的领导权。1923年4月和12月,陈独秀先后发表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和革命的资产阶级》《中国国民革命与社会各阶级》等文,正式形成了他的“二次革命论”的右倾理论观点。陈独秀把五四运动后中国的民主革命当作辛亥革命一样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他认为中国工人阶级太幼稚,而资产阶级力量比农民集中,比工人雄厚。由此他得出了中国革命的公式:“统率革命的资产阶级,联合革命的无产阶级,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陈独秀认为民主革命的胜利,自然是资产阶级握得政权,无产阶级只不过“获得若干自由及扩大自己的能力之机会”。只有等到资本主义发达起来了,无产阶级才可能进行本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即第二次革命。直到1926年9月,陈独秀在《我们现在为什么争斗?》中还在坚持“二次革命论”。他说应把“民族的资本主义之建设”作为“民族革命运动”应该争取的“前途”。这个前途的实现,就是胜利“归诸国民政府、国民军”,“只有到那时,真正中国的资本主义才能够自由发展”。文章表明,国民革命时期不会有共产党争取政权的事情,认为“共产党取得政权,乃是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事”。[16]
1926年9月,中共中央委托出席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全会的谭平山请示共产国际,共产党员可否参加国民政府。在共产国际未予答复之前,中共根据此前共产国际的倾向,即国民党是国民革命的领导力量,中共必须立足在野党的地位,参加政府是猎取官位的机会主义,因而禁止共产党员加入政府。到了1926年年底,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全会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加入政府,中共才陆续派了谭平山等参加国民政府的工作,但在国民党日益右倾的形势下,没有发挥什么作用。1926年12月中旬,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特别会议,通过了《政治问题议决案》,只字不提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强调要把党的工作重点放在“努力巩固和发展国民党左派的势力,帮助他们获得党的和政府的领导地位”。[17]
第二,受苏共及共产国际长期不重视土地革命和照搬苏联土地改革模式的影响,陈独秀贬低农民土地问题,反对我党“包办”农民运动。陈独秀说:“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群众所争的还是减租、减息、组织自卫、武装自卫、反抗土豪劣绅、反抗苛捐杂税这些问题,而不是根本的土地问题,他们都还未能直接了解到这个根本问题……若是马上拿农民群众还未能直接了解的土地问题作斗争口号,便是停止斗争。”[18]
1926年12月中旬,在中共中央的汉口特别会议上,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及书记的毛泽东,提出要支持湖南区委提出的进行土地革命的主张,但该主张与共产国际的指示不符,掌握会议的陈独秀、鲍罗廷和维经斯基都不赞成马上解决土地问题,认为土地还未成问题,目前的农民问题是减租减息。会议根据陈独秀的政治报告,通过决议,强调为了改善国共关系,中共对于农民运动的指导方式,只能是“向政府(尤在军事领袖)要求帮助农民斗争”;党对农民问题的策略是限制农民运动发展,反对“耕地农有”。1927年4月,以国民党土地委员会成员的毛泽东为主体的五人专门委员会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原则上是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以至土地国有”,步骤上分为两步,即“政治上的没收”(没收土豪劣绅军阀等土地)和“经济上的没收”(没收一切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土地)。由于汪精卫等人的反对,只得同意全部用政治没收的办法解决土地问题。这个变通的方法,陈独秀和鲍罗廷只表示原则上赞同,却提出不能马上实行。他们强调解决土地问题须先有农民政权,需先由国民党政府农政部规定具体办法,由各省依据当地情况实施。[19]
第三,受苏共及共产国际长期忽视中共独立开展武装斗争工作的影响,陈独秀不注重中共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问题。
北伐前,黄埔军校毕业生中有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约2000人;两湖和江西的工农从败散的敌军手里夺得不少枪支弹药;国民革命军中不少军官也邀请共产党派人帮助工作,但陈独秀并没有抓住发展中共军队的这种有利时机。北伐开始后,陈独秀只让少数党员去黄埔军校学习,规定从事工运、农运的同志不能放下手中工作去军校学习,在国民军中从事政治工作的党团员不可干涉军事行政工作。[20]这又没抓住建立发展中共武装的大好机会。1927年共产国际的“五月指示”要求中共“武装二万共产党员”,陈独秀和鲍罗廷都不加分析地认为无法执行。其实在当时,武汉工人建立了一支拥有5000人、2000支枪的工人纠察队,湖南、湖北的农民普遍建立了农民自卫军。如果陈独秀和共产国际代表能够接受党内许多同志的建议,迅速组建党的武装队伍,是可以阻击蒋介石对革命的进攻,防止国民党左派动摇的。“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武汉地区夏斗寅、长沙许克祥、江西朱培德等反动军官相继叛变革命,汪精卫为首的国民党上层日益走向反动。在此革命的紧急关头,罗易、鲍罗廷、陈独秀竟然还认为现在的中心问题不是军事问题,仍然是与国民党的左派关系问题。为此,陈独秀和国际代表跟着武汉政府去限制农民运动。
综上所述,苏共及共产国际不从中国实际出发,盲目指挥;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也未能从中国实际出发,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盲从苏共及共产国际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指示,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谁应承担主要责任呢?笔者认为是苏共及共产国际。因为中共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共产国际的那些错误指令,怎能让中共承担?如果是中共自己犯了什么错误,共产国际也可以及时下令指正。1929年12月10日陈独秀的《告全党同志书》认为,大革命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共产国际犯了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而他的错误则是遵守了共产国际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纪律要求,忠实地执行了共产国际的右倾机会主义指令。[21]这样的看法不能排除陈独秀有为自己推脱责任的成分,但大体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即苏共及共产国际是全盘苏化的始作俑者,陈独秀等人是全盘苏化的执行者。
2.斯大林的“三阶段论”和罗米纳兹“不断革命论”与瞿秋白“左”倾盲动主义
1927年中国大革命失败前后,斯大林提出了中国革命经历了广州时期、武汉时期和苏维埃时期的“三阶段”理论。他认为,中国革命的第一阶段是广州时期,特点是全民族联合战线的革命;蒋介石叛变革命后,民族资产阶级转到反革命阵营,中国革命进入第二阶段——武汉时期。汪精卫叛变革命后,小资产阶级离开革命阵营,中国革命进入第三阶段——苏维埃革命阶段。这时无产阶级的同盟军是农民和城市贫民。根据这一理论,当时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都被当作了革命对象。
在斯大林关于中国革命“三阶段”论的影响下,共产国际代表罗米纳兹在八七会议上提出了“不断革命论”,为“左”倾机会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周恩来指出,罗米纳兹认为中国虽然是民主革命,但不间断地发展下去就是社会主义革命。他说广州时期是四个阶级联合;武汉时期是三个阶级联合;南昌起义只有工农两个阶级,中间不经任何停留,不经任何阶段,再发展下去就是社会主义。因此,革命形势不断高涨,要坚持继续进攻的策略。[22]1927年11月召开的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接受了这种观点,会议形成了以瞿秋白为代表的“左”倾盲动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革命形势问题上,瞿秋白没有认识到当时革命处于低潮时期,相反,他却认为当时“是直接革命的形势”,“是高涨而不是低落”。他制定了举行全国总暴动的冒险计划,走上了盲动主义的道路。
第二,在革命性质和阶级关系问题上,瞿秋白认为中国革命是“无间断的革命”,从民主革命急转直下到社会主义革命,主张在城市没收反革命派的一切财产;没收中外大资本家的大工厂大商店银行矿山铁路等,收归国有,工厂归工人管,厉行劳动法等;在农村,准许工农自动独立地实行杀戮豪绅地主反革命派,征发没收地主豪绅财产等政策;对于豪绅工贼及一切反革命派应当采取歼灭政策;对于上层小资产阶级(店东商人)实行革命群众的制裁。
第三,在斗争的策略上,主张举行农民暴动和城市工人暴动,使之互相赞助。
不难看出,瞿秋白的“左”倾盲动主义是照搬斯大林“三阶段”论和罗米纳兹“不断革命论”的产物。
3.共产国际“第三时期”理论与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
“第三时期”理论是1928年7月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时代和共产国际任务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世界形势分为三个时期,苏联十月革命为第一时期(1918—1923年),是资本主义制度发生严重危机,无产阶级直接革命的时期;“资本主义局部的暂时稳定”时期(1923—1928年)是第二时期,特点是资本主义渐趋稳定,无产阶级继续斗争的时期;1928年以后进入第三时期,特点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帝国主义的反苏战争、反对帝国主义及帝国主义者武装干涉的民族解放战争和大规模阶级搏斗时期,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的好时机。共产国际六大制定了中共的战略和策略,认为中国最要紧的问题是应当开展反对机会主义倾向的有力斗争,即将来临的革命高潮将重新提出准备和进行武装起义作为党的当前的实际任务。共产国际六大是共产国际和苏共全面走向“左”倾的开始,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十次全会则完成了向“左”的转变。在这次全会前后,共产国际连续给中共发来了多封指示信,要求中共“与富农斗争”“推翻地主资产阶级联盟的政权”“创立苏维埃形式的工农独裁”,现阶段的“特别危险是右倾”。1929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决议接受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十次全会的一切决议,以李立三为代表的“左”倾冒险错误在党中央占据了统治地位。
第一,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在中国革命性质和革命转变问题上,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认为中国革命可以跨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没收中国资产阶级的工厂、企业、银行,从工农专政进到无产阶级专政。尊重革命转变的阶段论,是极端危险的右倾观念。
第二,照搬苏俄城市为中心的十月革命道路,认为只要在产业区域或政治中心突然爆发一个工人斗争,就可以立即通过武装起义实现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建立全国性的革命政权,进而夺取全国所有省区的胜利。
第三,在中国革命对象上,李立三的“左”倾冒险错误仿照苏联做法,把中间势力当作革命的对象。
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直到中共六届三中全会(1930年9月24日)前夕才得到纠正。为什么李立三执行了苏共及共产国际的“左”倾理论和决定,还遭到共产国际的否定呢?这是因为李立三的“左”倾冒险错误虽然来源于共产国际,但他走得比共产国际更远,他违背了共产国际以捍卫苏联利益为中心的根本宗旨,要求以中国革命为中心,为了他的“会师武汉,饮马长江”的冒险计划,向共产国际和苏联要求组织西伯利亚的华侨回国,要求外蒙古出兵参加中国苏维埃联邦,要求苏联出兵打日本,等等,这些都超出了共产国际的决议和冒犯了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权威。因此,开展了对李立三错误的批判和处分。李立三被罢免,被完全忠于共产国际路线的王明取而代之。
4.从共产国际决议到王明《两条路线》
王明的“左”倾教条主义和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并无二致。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理论和主张集中体现在他的《两条路线》小册子中,这本小册子是根据当时发表的共产国际几种决议材料写的,内容与共产国际路线没有原则上的任何不同,对于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和党的政策提出了一系列的错误主张。
第一,在中国革命性质和革命转变问题上,王明“左”倾教条主义不承认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只说中国是半殖民地国家,封建剥削关系已是余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相当畸形的发展。中国可以越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直接到社会主义。
第二,在革命形势和道路问题上,王明强调全国性的革命高潮已经到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进攻路线,在湘鄂赣各省实现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进而推进与争取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他反对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建立农村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革命道路。认为那是一种“和平割据观念”“保守观念”“地方观念”等,所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不是真正的工农民主专政政权。
第三,在中国革命对象上,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强调反对一切资产阶级,鼓吹下层统一战线,打击中间势力。苏联帮助拟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革命的力量,亦即可以享有国民权利与待遇的,只有工人和贫苦农民两部分人。这一极端政策把中共弄成了“孤家寡人”。
第四,在土地革命问题上,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照搬苏联消灭富农的做法,他们于1931年3月与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并发布了《土地法草案》,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提出“坚决打击富农”“使得富农得到较坏的土地”。1933年初,临时中央迁入中央根据地后,又按照“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原则,开展查田运动。[23]
第五,配合苏联肃反运动,搞肃反扩大化,迫害无辜同志。他们通过苏联公安机关任意捕杀自己的同志;在国内也实行“左”的肃反政策,以反AB团、改组派、取消派或社会民主党之名,捕杀了不少干部群众。
王明的每一个观点,几乎都可以从共产国际的文件中找到出处,是最典型的全盘苏化。
5.苏共重视国民党与王明右倾投降主义[24]
抗日战争爆发之后,共产国际认为,这时的国民党较之大革命时期更有力量,不仅掌握了全国政权,拥有几百万军队,而且还得到了英、美等大国的援助。至于共产党,那是根本不能与之相比的。因此,要拖住日军,不让其进攻苏联,只有依靠国民党。王明回国时,斯大林同他谈话,要求他与蒋介石搞好统一战线。因此,王明一回国就以国际代表身份提议召开政治局会议,并作了《如何继续全面抗战与争取抗战胜利呢?》的报告,系统提出了“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的右倾投降主义主张。他还再三声明,他的报告是贯彻斯大林和共产国际的指示精神,是“斯大林同志的意见”。上述情况说明,抗日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内出现的王明右倾投降主义,是王明贯彻斯大林、共产国际带有民族利己主义倾向的对华政策的结果。
6.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反对全盘苏化的斗争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管是在大革命时期,还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同全盘苏化的“左”、右倾机会主义作了不懈的斗争,最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创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是战胜全盘苏化倾向的重要成果——新民主主义理论。
(1)在中国革命性质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中国革命是反对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而认为苏俄十月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而中国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2)在中国革命对象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都是革命的对象,以及对地主和富农的过激打击政策。认为资产阶级可以分为民族资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两部分,民族资产阶级是团结的对象,它具有革命和妥协两性,要支持它的革命性,防止它的妥协性。[25]大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对象,但在抗战时期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时候,大资产阶级中的某些集团可以分化出来,成为既团结、又斗争的对象。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但在抗战时期它们中的一部分愿意抗战,可以成为统一战线联合的开明绅士。不能笼统地搞什么“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26]小资产阶级虽有缺点,但属于革命阵营。
(3)在中国革命的动力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中国革命动力仅仅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中间势力”是“最危险的势力”,而认为中国革命的动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27]人民大众不仅包括民族资产阶级,也包括抗战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各阶级、各阶层集团,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中,也要注意不伤害中农利益,对地主、富农的土地要平分,但对其工商业企业则要保护。
(4)在中国革命道路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以城市工人起义为中心、一省或数省率先取得革命胜利的苏俄十月革命模式。认为中国革命必须按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革命。
(5)在中国革命的统一战线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开始是中共不保持自己独立性,不积极争取领导权,一味向蒋介石、汪精卫让步的统一战线,当蒋介石、汪精卫背叛革命后又完全否定同民族资产阶级合作的可能性,主张统一战线只能是“下层统一战线”,即与农民、小资产阶级组成的统一战线,除此之外都是革命打击的对象。汪精卫叛变革命后,小资产阶级一度也被列为革命对象。在国共合作统一战线中,要让国民党掌握革命的领导权。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不仅要搞“下层统一战线”,也要和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搞统一战线,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特别是对民族资产阶级更要积极争取。在统一战线中,既要反对一切联合反对斗争的右的倾向;也要反对一切斗争反对联合的“左”的倾向,要坚持联合与斗争的综合,一拉一打,又打又拉,有理、有利、有节。
(6)在中国革命阶段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中国革命要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间断地发展为社会主义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认为整个中国革命运动是包括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内的全部革命运动;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革命过程,只有完成了前一个革命过程才有可能去完成后一个革命过程。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28]
(7)在如何看待蒋介石所代表的国民党统治集团问题上,苏共及共产国际长期认为国民党应该是中国革命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要成为蒋介石统治集团的协助者,尤其是在全国解放战争即将取得胜利之际,斯大林还要求中共领导的军队不要打过长江去,与国民党政府“划江而治”。而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抗战胜利后的蒋介石统治集团,已演变为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代表,是革命的对象,不能与其搞“划江而治”,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革命史是反对全盘苏化的历史。如果中国共产党人把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某些指示神圣化,把苏联经验绝对化,中国革命不知道还要在黑暗中徘徊多久。毛泽东同志说过:“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的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29]克服全盘苏化影响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指导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有了它的指引,中国革命才会走向胜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于对全盘苏化倾向的纠正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提出了“一边倒”的政策:“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的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积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经验,中国人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骑墙是不行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我们反对倒向帝国主义一边的蒋介石反动派,我们也反对第三条道路的幻想。”[30]于此可知,“一边倒”最初的含义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
但由于我们对建设社会主义没有经验,一开始不可避免地在某些方面照搬苏联的模式。1960年6月18日,毛泽东在《十年总结》中说,前八年照抄外国的经验(这里是指照抄苏联的经验)。[31]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揭露斯大林晚年错误之后,中共开始思考要走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问题。毛泽东指出,对于马列主义理论,“对于外国的经验,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排斥或者一概照搬。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32]这就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根据本国情况走自己的道路这一根本思想。
1.苏共二十大促使中共开始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
1956年2月,苏共召开了二十大。赫鲁晓夫在会上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俗称《秘密报告》。揭露了斯大林违反法治、党规,造成大规模冤假错案问题。毛泽东对这件事的态度是:赫鲁晓夫这次揭了盖子,又捅了娄子。说他揭了盖子,就是讲,他的《秘密报告》表明,苏联、苏共、斯大林并不是一切都是正确的,这就破除了迷信。有利于反对教条主义。不要再硬搬苏联的一切了。应该用自己的头脑思索了。应该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探索在我们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了。说他捅了娄子,就是讲,他作的这个《秘密报告》,无论在内容上或方法上,都有严重错误。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讨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一文的会议上说,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在吃了大亏之后才成功地实现了这种结合,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现在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要进行第二次结合,找出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个问题我几年前就开始考虑,先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考虑怎样把合作社办得又多又快又好,后来又在建设上考虑能否不用或者少用苏联的拐杖,不像第一个五年计划那样照搬苏联的一套,而是自己根据中国的国情,建设得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现在感谢赫鲁晓夫揭开了盖子,我们应从各方面考虑如何按照中国的情况办事,不要再像过去那样迷信了。其实,过去我们也不是完全迷信,有自己的独创。现在更要努力找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33]
2.《论十大关系》明确提出不能全盘照搬苏联模式
毛泽东在1956年4月与5月发表了讲话,阐述了十大关系,即后来公开发表的《论十大关系》。
(1)不能学习照搬苏联的农业政策。
《论十大关系》首先讨论了经济问题。前三条讲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毛泽东指出,在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上,我们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我们比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做得好些。像苏联的粮食产量长期达不到革命前最高水平的问题,像一些东欧国家由于轻重工业发展太不平衡而产生的严重问题,我们这里是不存在的。在农业方面,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我们的农业税历来比较轻。工农业品的交换,我们是采取缩小剪刀差,等价交换或者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我们统购农产品是按照正常的价格,农民并不吃亏,而且收购的价格还逐步有所增长。我们在向农民供应工业品方面,采取薄利多销、稳定物价或适当降价的政策,在向缺粮区农民供应粮食方面,一般略有补贴。但是就是这样,如果粗心大意,也还是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鉴于苏联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严重错误,我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开辟一条跟苏联过去道路有所不同的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
(2)不能照搬苏联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做法。
《论十大关系》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讲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开始涉及经济体制的改革。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这样就初步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若干新方针。
(3)不能照搬苏联的政党制度。
《论十大关系》讨论了党和非党的关系,毛泽东明确表示不赞成苏联共产党的一党制。他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34]
(4)不能照搬斯大林一些对待镇压反革命的办法和对待犯错误同志的处理办法。
关于对待反革命分子的问题,《论十大关系》作出现在“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的判断,提出今后在社会上镇压反革命要少捉少捕少杀和在机关内部清查反革命分子要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论十大关系》提出党内党外都要分清是非。对于犯错误的同志,要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允许他们继续革命。过去,在以王明为首的教条主义者当权的时候,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学了斯大林作风中不好的一面。他们在社会上不要中间势力,在党内不允许人家改正错误,不准革命。[35]
(5)要区分苏联的长处和短处,取其长,避其短。
《论十大关系》讨论了中国和外国的关系。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用。他们的短处、缺点,当然不要学。对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过去我们一些人不清楚,人家的短处也去学。当着学到以为了不起的时候,人家那里已经不要了,结果栽了个斤斗,像孙悟空一样,翻过来了。比如,过去有人因为苏联是设电影部、文化局,我们是设文化部、电影局,就说我们犯了原则错误。他们没有料到,苏联不久也改设文化部,和我们一样。有些人对任何事物都不加分析,完全以“风”为准,自己毫无主见,往往由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36]
不难看出,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基本上是以苏联为鉴戒,论述中国应该走的道路,是对全盘苏化的批评和纠正。后来毛泽东回顾这段历史,多次说过,前几年经济建设主要学外国经验,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开始提出自己的建设路线,有我们自己的一套内容。[37]
3.1956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对苏联经验作了科学分析
1956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以下简称《经验》)一文,该文是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由《人民日报》编辑部写成的。它把苏联的经验分为三种:一是在人类历史的现阶段具有普遍意义的正确经验;二是虽然正确,但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三是一些错误的、失败的经验。
(1)苏联经验中对各国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容。
《经验》指出有如下几点:一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织成为共产主义的政党。这个政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密切联系群众,力求成为劳动群众的核心,并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自己的党员和人民群众。二是无产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之下,联合劳动人民,经过革命斗争从资产阶级手里取得政权。三是革命胜利以后,无产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联合广大的人民群众,建立无产阶级对于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实现工业的国有化,逐步实现农业的集体化,从而消灭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消灭阶级。四是无产阶级和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领导人民群众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积极准备条件,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五是无产阶级和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坚持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承认各民族平等,维护世界和平,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努力取得各国劳动人民的援助,并且努力援助各国劳动人民和被压迫民族。
(2)对苏联经验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容,各国也不能照抄照搬。
《经验》指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虽有共同的基本规律,但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间,又存在着千差万别的特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只有通过一定的民族特点,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地表现出来和发生作用。苏联的一切经验,包括基本的经验,都是同一定的民族特点结合在一起的,都是别的国家所不应该原样照抄的。否则,在苏联成功了的经验也可以在别的国家失败。
4.中国改革开放就是为了进一步抛弃苏联模式中的弊端
(1)邓小平指出新中国深受苏联模式影响,国家体制存在不少需要改革的问题。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国的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即: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邓小平明确指出了有些弊端与共产国际、苏联有关。比如,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轻视法治问题,“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38]
1982年9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邓小平在致开幕词时讲了这样一段话:“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中国人民珍惜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39]
邓小平提出“中国特色”,第一是为了抛弃苏联模式。邓小平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主要是照搬了苏联模式,而实践已经证明,采取这种模式建设社会主义,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不能成功。他针对苏联模式,提出了“中国特色”。这意味着要建立一种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模式。
第二是为了取得独立自主地建设社会主义的主动权。苏联一向以社会主义的“老大哥”自居,强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照搬他们的一套,否则就给扣上“民族主义”、违背“普遍规律”等大帽子,并横加干涉。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说:“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这主要是告诫包括苏联在内的外国势力,不要干涉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中国特色”的提法提出后不久就受到苏联方面的“关注”。1984年6月21日,苏共中央机关报《真理报》发表了题为《世界革命进程的主导因素》的文章,大讲“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及其团结一致”,特别讲到“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章说:“出现了企图从修正主义立场解释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以及社会生产同私人生产的相互关系的现象。有些学者鼓吹削弱国家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首先是削弱集中计划的作用,提倡市场竞争和扩大私人经济成分的比例。这种‘探索’没有考虑主要的一点,即扩大私人成分孕育着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后果,首先是动摇社会主义经营的基础。”很明显,这是针对当时我国正在推行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针对我国市场趋向的改革。这篇文章进而指责:“追求民族的独特性,机械地模仿或无视其他国家的经济也同样是危险的。”这更是明白地针对“中国特色”而言的。这篇文章对邓小平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观点作这样的负面评价,无疑就是苏共的观点和立场。这就是邓小平提出“中国特色”,强调“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的一个重要背景。
1985年8月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
第三是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第二次飞跃。1956年苏共二十大揭露了斯大林晚年所犯的错误,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要总结苏联建设社会主义中的经验教训,不要照搬苏联的模式,要实现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但真正完成这一任务的,是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2014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邓小平同志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响亮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号召,领导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领导我们党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邓小平同志指导我们党正确认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根本任务,制定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邓小平同志突出强调“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领导我们党有步骤地展开各方面体制改革,勇敢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必须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他创造性提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指导我们实现香港、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回归,推动海峡两岸关系打开新局面。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问题,领导我们党及时调整各方面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难得历史机遇和良好外部环境。邓小平同志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必须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使党的建设充满新的生机活力。正是这些重大思想理论和实践,使20世纪的中国又一次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邓小平同志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和政治遗产,就是他带领党和人民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他创立的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2)《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独立自主”视为毛泽东思想三个活的灵魂之一,是总结历史上中共与苏共、共产国际关系中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深刻结论。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们坚持独立自主,也尊重别国人民独立自主的权利。适合本国特点的革命道路和建设道路,只能由本国人民自己来寻找、创造和决定,任何人都无权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只有这样,才能有真正的国际主义,否则就只能是霸权主义。在今后的国际交往中,我们将永远坚持这样的原则立场。”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反对照搬苏联模式的斗争中提出的,是战胜全盘苏化的胜利成果。
(三)中国共产党人在反对全盘西化的斗争中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全盘西化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出现的一种思潮。全盘西化最早和最有力的倡导者是陈序经。他提出这一命题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整体文化论,认为文化是一个整体,“它所表现出的各方面都有连带及密切的关系,它并不像一间房子,屋顶坏了,可以购买新瓦来补好。所以我们要格外努力去采纳西洋文化,诚心诚意地全盘接受它,因为它本身是一种系统,而它的趋势是全部的而非部分的”。[40]在陈序经看来,若说中国传统文化不适合于现代,那就是整体的不适合,而不是局部的不适合;若说西方文化适合于中国,那就是整体的适合,而不是局部的适合,因此需要全盘西化。二是基础文化论,认为在多种多样的文化中有一个基础文化,这就是西洋文化。西洋文化就是现代的、世界的文化,是现代化的根本和干体。中国文化则是在闭关时代苟延残喘的文化,是不适宜现代世界的旧文化。我们由于因袭传统,积贫积弱,因此,只有走全盘西化的道路,“提倡全盘的和彻底的西化,使中国能够整个的西化”。[41]在这里,他使用了“全盘”“彻底”“整个”等字眼来表示他的西化之意。
胡适讲全盘西化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1929年,他在《中国今日的文化冲突》一文中提到对于西洋文化,中国曾有三派主张,一是抵抗西洋文化,二是选择折衷,三是全盘西化。他主张全盘西化,一心一意的世界化。第二次是1935年3月,他在《独立评论》第142号的《编辑后记》中声明,他是主张全盘西化的,是完全赞成陈序经先生的全盘西化论的。[42]
全盘西化只是近代少部分知识分子中的一种文化思潮,对近代政治制度的变迁没有较大的影响,也没有在学术界居于支配地位。其历史作用,一般说来,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和阻碍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反动性两重属性。
新中国成立后,全盘西化有了特定的含义,即:它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政治思潮。后被称为“资产阶级自由化”。
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最低纲领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决定了它对全盘西化必然坚持反对的态度。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决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全盘西化的历史。
1.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是否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辨别政治上香花与毒草的主要标准
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表明了反对全盘西化的态度。他说,一切外国的东西,都应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要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所谓“全盘西化”的主张,乃是一种错误的观点。[43]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强调,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盲目搬用的方针也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44]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把全盘西化的含义定为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两条。1956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政治上辨别香花和毒草的六条标准:一是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二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三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四是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五是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六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
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发表后,毛泽东认为他一是揭开了盖子,打破了对斯大林的迷信,二是捅了娄子。为什么说是娄子?这不仅是指赫鲁晓夫反斯大林所采取的文过饰非、全盘否定方法不正确,更主要的是他的行为会导致一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主义运动的思潮的兴起。由此他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人民内部之间和敌我之间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的观点。例如,关于1956年的波兰事件和匈牙利事件,他就认为二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结果,后者则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事件。具体来说,波兰事件是由于当时波兰政府没能正确处理好工人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的经济和政治要求,导致工人不满情绪上升并失控所发生的悲剧事件,工人提出的意见实际上是要求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而探索适合波兰的社会主义道路,并没有否定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和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匈牙利事件最初的目的也是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但在国内外反动势力的挑唆下,合法的游行请愿变成武装动乱,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被否定,同时领导层内部发生分裂,出现了以纳吉为首的右倾分子(提出实行多党制、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等)和以卡达尔为首的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共产党人。这就由人民内部矛盾演变为敌我矛盾。
同样,1957年4月中共发动的“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和反主观主义”整风运动,本来是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后来出现了少数人利用整风机会向党和社会主义道路发起猖狂进攻。如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的那样:“在全党开展整风运动,发动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建议,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常步骤。在整风过程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鼓吹所谓‘大鸣大放’,向党的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放肆地发动进攻,妄图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对这种进攻进行坚决的反击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了,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这个结论的要点有二:一是开展反右派斗争是必要的,因为有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的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放肆地发动进攻,妄图取代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这场斗争犯了严重的扩大化错误,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认识反右派斗争,这两点结论缺一不可。
1957年9月20日至10月9日,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邓小平代表党中央作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对5月份以来的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作了总结。邓小平在报告中强调,这次反右派斗争解决了是否应走社会主义道路,要不要共产党领导,要不要无产阶级专政,要不要民主集中制等重大问题,我们如果不能在这次辩论中取得完全胜利,我们就不能继续前进。邓小平着重指出,应该把反右派斗争进行到底,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宽和简单粗暴的危险。[45]
事实表明,对极少数右派分子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行为进行坚决反击,起到了稳定新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的作用。如果放弃这种斗争,就会造成思想上和政治上的严重混乱,在这方面党所取得的经验是具有长远意义的。但是,由于当时党对形势做了过分严重的估计,并且沿用革命时期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斗争方式,致使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46]
2.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提出了必须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任务
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率先提出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一次又一次地领导全党展开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
概括邓小平同志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述,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一个伴随整个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的长期任务。
邓小平在不同的时期,根据变化了的具体历史条件,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其间经历了五次大的变化:第一次是在1983年10月12日,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上提出,通过三年整党,清除资产阶级精神污染。1984年2月28日,他在同薄一波谈话中指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是长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侵蚀也将会是长期的,因此反对思想上的精神污染也将是长期的。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反对精神污染不以三年为限。第二次是1986年9月28日,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仅这次要讲,还要讲十年二十年。第三次是1986年12月30日,邓小平在与一些中央领导同志的谈话中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至少还要搞二十年。第四次是1987年3月,邓小平在与外宾的两次谈话中提出,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至少在本世纪剩下的十几年,再加上下个世纪的头五十年,都存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问题。第五次是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间大约是一百年。
为什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呢?一是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推行“和平演变”的企图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这是两种社会制度的较量。二是国内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缩小或者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47]而这一时期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就是搞全盘西化。三是我们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这就容易在一些人中产生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邓小平指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48]因此,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既是斗争的过程,也是说服教育的过程,但最终说服不相信社会主义的人要靠我们的发展。[49]
(2)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坚持思想教育和依法处置相结合。
1987年3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时指出,在整个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个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问题。既然是长期的事,不可能搞运动,只能靠经常性的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50]1989年3月4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强调,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违法的就要取缔。[51]
(3)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注意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左”是反对改革开放,右是搞全盘西化、资产阶级自由化。1987年,邓小平在强调我们主要是反“左”的时候又指出,“同时也有右的干扰,概括起来就是全盘西化,打着拥护开放、改革的旗帜,想把中国引导到搞资本主义”;[52]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强调主要是防“左”的时候,仍然要求我们警惕右,防止帝国主义搞和平演变。[53]可以说,在提反“左”防“左”的同时不忘记提反右防右,这是邓小平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的一贯特点。
(4)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要惧怕西方某些人士的攻击。
1986年底,针对学潮事件,邓小平同中央几位领导同志谈话,严肃指出:不要怕外国人攻击我们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才有希望。要让外国人看到中国政局是稳定的。如果搞得乱七八糟、一盘散沙,那还有什么希望?过去帝国主义欺侮我们,还不是因为我们是一盘散沙?
(5)要重点对青年人进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
1987年2月18日,邓小平在会见加蓬总统邦戈时,阐释了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历程,说:“这个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不行,中国除了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别的道路可走。一旦中国抛弃社会主义,就要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要说实现‘小康’,就连温饱也没有保证。”所以,他提出:“青年人不了解这些历史,我们要用历史教育青年,教育人民。”[54]1989年3月4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十年来我们的最大失误是在教育方面,对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得不够,教育发展不够。[55]
(6)不要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
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多次强调,要搞现代化建设使中国兴旺发达起来,第一,必须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第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这两个基本点是相互依存的。[56]“中国的政策基本上是两个方面,说不变不是一个方面不变,而是两个方面不变。人们忽略的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57]
3.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注意防止敌对势力的“西化”和“分化”活动
江泽民同志指出,四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化建设最重要的政治保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这种政治图谋是绝不会改变的。[58]
为了更好地反对“西化”“分化”思潮,江泽民同志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实践,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了新的阐释。他说,关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全党同志要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关于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关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59]江泽民对四项基本原则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有利于人们与时俱进地把握和遵循它们。
1995年7月21日,胡锦涛同志为中央机关部(委)、局(司)级领导干部上党课时强调,共产党人讲党性,就是要在事关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事关政治方向的根本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见微知著,善于识别从“左”的或右的方面干扰党的基本路线、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和行为,并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要坚持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借鉴、利用世界各国一切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同时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战略。我们的党员、干部这样做得越自觉越好,就越证明党性坚强。[60]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他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4.习近平同志提出要注意防止西方的颜色革命、掉进“西化分化陷阱”
随着中国由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演进,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了对中国的“西化、分化”等颠覆活动。为此,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警惕,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1)我们应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宣告了各国最终都要以西方制度模式为归宿的历史观的破产。他说,我国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可以说,我们用事实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宣告了各国最终都要以西方制度模式为归宿的单线式历史观的破产。[61]
(2)全面依法治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搞全盘西化。
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决不能搞“全盘西化”,他说,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62]
(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63]
(4)要警惕西方策划的颜色革命。
习近平同志提醒全党同志要警惕西方的颜色革命。2015年5月18日,他在中共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西方国家策划“颜色革命”,往往从国家的政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开始发难,大造舆论,把不同于他们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打入另类,煽动民众搞街头政治。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模式,结果如何呢?很多国家陷入政治动荡、社会动乱,人民流离失所。活生生的例子就在眼前。我们头脑一定要清醒、一定要坚定。[64]
(四)全盘苏化和全盘西化的实质是让中国沦为苏联或西方的附庸
对于不能全盘苏化和全盘西化这一问题,过去学界只是从国情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论证,而忽略了全盘苏化和全盘西化的实质不是让中共和中国强大,而是让中共和中国沦为它们的附庸。
1.苏共及共产国际长期把中共视为维护苏联国家利益的一个工具
1956年3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批评了斯大林对中国革命所犯的错误。他指出,斯大林一共整了我们四次,第一次是土地革命时期,斯大林支持王明,把当时我们根据地的力量搞垮百分之九十,把白区搞垮了百分之百。第二次是抗日战争时期,斯大林把王明从莫斯科派回来,王明从“左”倾转向搞右倾。第三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斯大林决定把中国“全都交给美国,给蒋介石”。第四次“就是说我是半个铁托或准铁托”。斯大林曾把铁托看作帝国主义的代理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斯大林并不把我们看作共产主义者,而是把我们看作属于铁托一类的人。
在中共、苏共、共产国际三者的关系上,我们不能否认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即最终都是为了共产主义运动的胜利。但由于共产主义运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的不同历史阶段,三者的利益必然会有一定的冲突。苏共从根本上维护的是苏联国家利益,共产国际作为世界共产党组织,一方面注意共产主义运动在全世界的普遍性开展,另一方面由于苏共毕竟握有领导共产国际的实权,有时它也不得不为了维护苏联的利益而作出牺牲别国共产党利益的指令。这样一来,三者之中最难做事的就是中共了。中共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不能不听共产国际的指令;苏共是凌驾于共产国际之上的领导者,中共更是不敢不听。这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问题,更是一个组织体制问题。苏共控制共产国际、共产国际控制各国共产党的组织体制,最后必然导致中共独立自主地位的丧失。
最能表现苏共把主要以维护苏联国家利益为目的来作为处理与中共关系的原则的事情,就是斯大林要求中共在解放战争时期与蒋介石“划江而治”,因为他怀疑毛泽东会成为不听他话的“铁托”。
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苏联在一定程度上追求国家利益是情有可原的,而中国人民反帝反封的民主革命与苏联的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没有矛盾。但是苏联和中国毕竟是两个国家,各有自己的国家利益,不可能事事一致。历史表明,国家利益的差别深刻影响着共产国际和苏共指导中国革命的路线,当两党利益一致时,苏联能较好地帮助中国革命,但当两党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要求中国革命服从苏联的利益,造成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不应该有的损失。所以,亲身经历过那段历史的邓小平才会说:“我们一直反对苏共搞老子党和大国沙文主义那一套。他们在对外关系上奉行的是霸权主义的路线和政策。”“各国的事情,一定要尊重各国的党,由他们自己去寻找道路,去探索,去解决问题,不能由别的党充当老子党,去发号施令。我们反对人家对我们发号施令,我们也决不能对人家发号施令。这应该成为一条重要原则。”[65]
2.美国绝不允许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在国家综合实力上超过自己
为什么中国不能全盘西化?邓小平较早指出了不少人忽视的一个观点,即:“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最终发展起来也不过成为一个附庸国,而且就连想要发展起来也不容易。现在国际市场已经被占得满满的,打进去都很不容易。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66]
近年来,张宇燕等部分学者提出,如果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按市场汇率计算的GDP之比达到了3∶2,那么这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往往随之发生深刻且朝向冲突对抗的变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七十多年间,中国不是第一个达到世界超强国美国GDP的2/3的国家。在中国之前,日本和苏联的GDP都曾经达到过美国的2/3。然而,不管是日本还是苏联,当其经济规模达到美国的2/3的时候,美国对其政策都迅速做出了重大调整。美国强迫日本与其签订广场协议,希望通过美元贬值来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以改善美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同时美国指责日本操纵汇率日元被严重低估,必须立刻升值。结果日元大幅升值。日本产品的价格优势减弱,出口大幅下降,对严重依赖出口的日本经济来说是致命打击。国内泡沫急剧扩大,最终由于房地产泡沫的破灭造成了日本经济的长期停滞。美国拖垮苏联经济的办法,是提出针对苏联的《战略防御倡议》,也称“星球大战计划”。美国是想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旷日持久的、耗资巨大的太空武器竞争,把苏联的经济拖垮。苏联在发展太空武器方面起步比美国早,但由于经济实力不如美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投入巨额资金毫无节制地发展下去,因而主张禁止太空军事化。在“星球大战计划”出笼后的几年内,禁止太空军事化问题一直是历次美苏首脑会议和核会谈的主要议题。苏联要求美国放弃“星球大战计划”,美国则以此为“王牌”,压迫苏联在陆基洲际导弹方面让步,双方对此争吵不休。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谈判地位大大削弱,美俄终于在1993年达成了对美有利的《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美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1993年5月13日美国国防部长阿斯平宣布“星球大战计划”已经结束,美国放弃在空间建立反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随着美国中央情报局冷战密件曝光,“星球大战计划”被证实是一场彻底的骗局,一时间舆论哗然。大多数人开始相信,“星球大战计划”只是美国政府为了拖垮苏联而采取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
尽管手段各不相同、实施强度各异,但结果便是我们看到的,2018年日本和俄罗斯与美国的经济规模之差今非昔比,日本只占美国的不到1/4,俄罗斯为美国的1/14。这或许就是“修昔底德陷阱”受到全球普遍关注的重要原因。[67]
3.全盘苏化和全盘西化是很少成功的
林毅夫在《发展经济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68]中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原来西方列强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取得政治上的独立,开始追求自己国家的现代化。当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分子,普遍认为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一定有其道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只要把阐述发达国家成功道理的理论学会,拿回来应用,就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也就是抱有一种“西天取经”的心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70多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绩效到底如何?世界银行一项研究表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0多个发展中经济体中,从1950年到2008年,只有两个从低收入进入中等收入,再发展成高收入,一个是韩国,另一个是中国台湾地区。
1960年有101个中等收入经济体,到2008年,只有13个进入高收入阶段,其中8个是西欧周边的欧洲国家,本来差距就不大,或是石油生产国,另外5个是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由此可见,经过70年的努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200多个发展中经济体中至少有180个仍未能摆脱中等收入陷阱或低收入陷阱。通过多年的研究,林毅夫发现一个事实:即至今没有一个发展中经济体按照西方主流的发展理论制定政策,实现追赶上发达国家的愿望;少数几个发展或转型绩效较好的经济体,其推行的主要政策从主流理论来看是错误的。
全盘苏化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此时的发展经济学认为,发达国家收入水平高、发展中国家收入水平低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高,发展中国家劳动生产率水平低。而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水平高是因为他们有当时先进的资本密集型大工业,以农业或自然资源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劳动生产率水平必然较低。当时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收入水平存在差别是产业结构不同所致。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赶超发达国家,必须依靠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直接动员资源、配置资源,以发展现代化大产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带头走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拉美、非洲、南亚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框架都一样,即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动员资源、配置资源,以发展现代化的先进产业。对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先进产业的产品本来是不生产的,主要通过进口,当时的政策主张本国发展这种产业,以替代进口。所以,当时的政策称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或“进口替代战略”。这种政策框架下,通常能在开始时带来五至十年由投资拉动的快速经济增长,等把这些产业建立起来以后,就陷入停滞,危机频发,导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仅未缩小,反而拉大。
到了20世纪80年代,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不断加大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过多,造成政府失灵,市场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在理论上似乎也合理,因为发达国家政府干预较少,市场作用发挥较充分,而发展中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采用结构主义,政府干预较多,不仅会导致资源错配,也会创造租金,导致寻租、腐败和贪污现象随之产生。资源错误配置和寻租行为,致使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增加国民财富,寻租、腐败还会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所以,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好,就是因为太多政府干预,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因此建议取消政府各种不当干预,形成了以新自由主义为理论依据的“华盛顿共识”,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广为传播,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改善发展绩效,就必须以“休克疗法”推行市场化、自由化与私有化,一次性地消除各种政府干预,并要紧缩政府开支,保持财政收支平衡,这样才能把市场经济成功地建立起来。
回首过去几十年,少数在转型期中实现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经济体采取的却是被当时主流理论认为是最糟糕的改革方式,中国、越南、柬埔寨即为典型代表。最早开始采用渐进双轨制的国家是非洲的毛里求斯。20世纪60年代,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毛里求斯采取的也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进口替代战略,存在诸多扭曲,20世纪70年代开始转型,转型方式也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设立一个加工出口区,通过招商引资,专门发展成衣和纺织业,将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成衣业和纺织业引进毛里求斯生产,加工出口区内一切放开,但园区外保留原有方式,也同样实现了快速稳定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国和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启动改革,实现经济稳定并快速发展。但我国并未采取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所主张的取消所有保护补贴,而是推行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双轨制。对需要保护补贴的大型国有企业,继续给予保护补贴,同时放开传统的、受到抑制的劳动密集型轻工业的准入,并招商引资,政府因势利导支持其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历史,贯穿着一根主线:既不能全盘苏化,也不能全盘西化,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原则,走符合国情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道路。
第二节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法治的经济基础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
一、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人治经济
(一)自然经济年代主要靠风俗习惯等德治
自然经济具有如下的特征:1.它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相适应,人们的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基本局限在经济单位内部,通常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生产规模十分狭小,因而具有分散性。2.它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这种经济形态的本质特征,很少与市场联系,所以具有封闭性。3.自然经济中的劳动交换和经济联系形式是直接的。由于其分工简单,规模小,很难扩大再生产,也没有改进技术的愿望,因而具有保守性;但正因如此,它也有着顽强的再生性。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广泛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以畜牧业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的内容就更多了。孟德斯鸠的这段话是符合唯物史观的,法律源于经济生活。狩猎、畜牧、农业等都属于自给自足,范围较窄,属于熟人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主要靠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没有发达的商品交换,不与陌生人发生经济活动,所以,不需要私法,公法也只是需要一点维持治安的刑法。正因如此,梅因在《古代法》中阐释这样一个道理:如果一个社会的刑罚发达、私法不发达,这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较低,相对野蛮;如果一个社会的私法发达,这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就较高。
(二)计划经济年代主要靠行政审批等人治方式
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计划经济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安排重大经济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方向。计划经济资源的分配,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政府计划决定。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曾这样评价我国以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原有的经济体制有它的历史由来,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因为,制定计划需要根据人们的需求,政府没有能力能够掌握几亿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因此没有能力制定符合实际的生产、分配计划,特别是在没有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的年代,制定计划不可避免地带有“拍脑袋决策”的人治特色。没有切实的大数据,就没有切实可行的计划。
官僚主义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它与计划经济体制是吻合的。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官僚主义。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69]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一)作为市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多个所有权需要法律平等保护
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首先就是因为它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多个所有权基础之上。商品交换本质上就是所有权的交换,如果只有一个所有制、一个所有权,是不需要进行交换的,是无法进行真正的商品交换的。
多种所有制、多个所有权的存在,就要求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各个市场主体的地位贵贱不一,那商品交换中必定发生强买强卖、以强凌弱的事情,就不会是真正的商品交换。多种所有制、多个所有权呼唤法治的平等保护。因此,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70]
(二)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公正
市场主体在进行商品交换中,难免发生纠纷,这就需要依法解决。首先是需要立法者提供一套公平的法律规则,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因为出身、性别、种族、地域等不同而有所歧视,让一些市场主体非因能力而输在起跑线上。其次,发生纠纷的市场主体需要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如同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市场公平的维护者,要更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要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要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最后,发生纠纷的市场主体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市场主体要信奉诚实信用、契约自由等法律文化观念
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企业家要同方方面面打交道,调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没有诚信则寸步难行。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71]
由多种所有制、多个所有权构成的市场主体必须相互讲信用,不能坑蒙拐骗、弄虚作假,这样才能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所以,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政治表现。
第三节 法治的关键是抓住“关键少数”
纵观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能否有效约束公权力、管住各级一把手,是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一个关键问题。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2]这“两个不改变”深刻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的历史经验教训。
一、苏联列宁重视法治,但斯大林则轻视法治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创者。他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73]“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这是我的第一个无可争辩的基本论点!”[74]“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75]可见,列宁把法律看作是无产阶级掌握、保持和巩固政权的一种方法,主张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律来管理社会事务。[76]
列宁认为,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和命令,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列宁的直接建议,全俄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于1918年11月8日通过了《关于严格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指出:“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权机关过去和现在所颁布的决议、条例和命令。”[77]列宁指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刑律,该治罪的治罪,该处刑的处刑,无一例外,对共产党员更是严格要求,要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列宁还要求在同样情况下,要加重对共产党员的判罪。“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的常识。”[78]
列宁认为执政党应在法律的范围活动,“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79]“我们的任务只是规定原则路线,提出口号”,[80]“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81]
列宁认为,民主对社会主义非常重要。他在1916年所写《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一文中提出了“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82]
列宁主张加强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地方检察长由中央任命。中央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要受党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三个党机关的最密切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的最高监督机关,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为了使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它的任何委员都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主管机关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职。列宁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际有效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83]
列宁比较重视法治,但到了斯大林就改变了,这是邓小平所说的法制随着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典型事例。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所作报告《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指出,“斯大林首创‘人民敌人’这个概念。这一名词可以使犯了思想错误或只卷入争论的人毋须证明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它可以自动给这些人加上这个罪名,可以破坏革命法制的一切准则,对他们实施最残酷的迫害,以对付在某一点上不同意斯大林的人,对付那些只是被怀疑有敌意的人,对付那些受到诬陷的人”。“当社会主义已经基本上在我国建成,剥削阶级基本上被消灭,苏维埃社会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敌对的政党、政治派别和集团的社会基础已大大缩小,党的思想敌人在政治上早已粉碎的情况下,反而对他们开始采取镇压的措施。”
二、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重视法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主席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他给各个地方党组织发了八封电报,催促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成熟之前,各地要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以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为基础,特别是以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毛泽东对《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十分关心,他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并作了多次修改。“共同纲领”这个名称,就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作为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的颁布施行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制依据,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确定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第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84]第二,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85]
毛泽东重视立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毛泽东对制定婚姻法非常重视,在起草过程中,他曾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这部法律出台后,他又评价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婚姻法体现了毛泽东婚姻立法思想,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革除相沿数千年的封建陋习,彻底解放广大妇女,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还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并于1953年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就在婚姻法实施不到两个月,毛泽东于1950年6月29日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与组织原则、建立工会的程序、集体合同、工会参与企业管理、政府和企业拨给工会办公活动设施、工会到有关单位视察、工会干部的编制、工会活动的保障、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工会经费的来源等,明确了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发展工会组织,团结教育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工会法公布的第二天,毛泽东再次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部法律贯穿了毛泽东关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主张。其中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的规定,展示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策略。根据土地改革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一场彻底铲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深刻革命。至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这三部法律,不论是对我们新生的共和国而言,还是对普通百姓而言,都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如果说婚姻法让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工会法确立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那么,土地改革法则是让亿万农民从经济上翻了身。因此,这三部法律的出台,改变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真正站了起来,扬眉吐气,当家作主。[86]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经过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毛泽东提议,会议决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3月1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了选举法。这次会议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中央又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正式开展工作,毛泽东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亲自参加了讨论。1月15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刘少奇等同志写信,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要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1)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2)1919年苏俄宪法;(3)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4)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5)法国1946年宪法,以做好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草案初稿。毛泽东在这次会上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进行了七个月。最初的第一个稿子是在1953年十一、十二月间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的两个月,那是宪法起草小组搞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今天还要依靠在座的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这个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会上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并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月14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对宪法草案又提出了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同意这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谈到宪法起草过程时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
党的八大更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高峰体现。《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宣布: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
与此相应的是在政治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决议》指出,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进一步地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有迫切的、重要的意义。必须用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的方法,用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的方法,用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的方法,用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批评和监督的方法,来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现象作坚持不懈的斗争。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三、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讲话中引经据典,要求中央委员会、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敢于进行自我革命,敢于刀刃向内,敢于刮骨疗伤,敢于壮士断腕,防止祸起萧墙”。[87]
(一)一把手是各项重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习近平认为,各项工作要抓出成效,就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四个全面”[88]国家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在每一个“全面”的实施中,习近平同志都认为一把手是“关键人”“第一责任人”等。
1.一把手是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
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脱贫攻坚,2015年6月18日在贵州召开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党政一把手特别是贫困问题较突出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肩上有沉甸甸的担子,身后有群众眼巴巴的目光。职责所系、群众所盼,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当好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职责,深入贫困乡村进行调查研究,因地制宜提出措施办法,亲自部署和协调落实。
2.一把手是抓改革的关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在2017年年初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抓改革的关键,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不仅亲自抓、带头干,还要勇于挑最重要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做到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扑下身子,狠抓落实。他还强调,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从全局高度谋划推进改革,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89]
2016年,中央深改组召开了二十次会议,习近平强调党政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的就占一大半。2017年2月6日,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习近平在会上严肃指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
3.一把手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也就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90]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负责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91]要制定具体规定,讲清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要履行的具体职责,让大家明白需要做什么、怎么做。[92]
4.一把手是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
单位的一把手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以身作则中作用很关键。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以身作则很关键。要把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一把手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93]
县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同志指出,县委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长”当成“家长”。要按照程序进行决策,特别是涉及资金、项目、用人等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不搞个人专权。要善于把党委一班人、几大家班子和各级干部智慧集中起来,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要有胸怀,能容人容事,注意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带头增进和维护县委班子团结。当然,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94]
党委书记是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95]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96]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97]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县委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线指挥部”,县委书记就是“一线总指挥”。省市两级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县委这个关键,特别是要强化县委书记的责任担当,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98]
要抓好一把手遵守纪律的示范表率作用。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在领导干部中,发挥好“一把手”在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上的示范表率作用,对管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意义。[99]
一把手是搞好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习近平同志指出,省区市党委书记和中央部委部长(主任)、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对巡视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点出具体人头、提出具体意见,不能点个卯、表个态就完事。[100]
(二)一把手是党纪国法重点约束的“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1.从大量案例来看,一把手容易违法乱纪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从大量案件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大多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有的践踏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一言堂,居高临下、当“太上皇”,手伸得老长,个人说了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处心积虑树立所谓“绝对权威”,大有独霸一方之势。有的人被查处后讲:“我的一个批示可以让一个企业获得巨大利益,可以让亲朋好友获取好处,可以让一个人改变处境,可以办事顺利、一路绿灯。”有的人就反省说,省委领导对地市一把手多是给政策,多是鼓励,而少有严格要求,少有监督;同级和下级根本不敢监督一把手,这就造成一把手权力失控。一把手位高权重,一旦出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一把手权力集中,受到的监督很少,遵章守纪基本上靠自觉,这样能不犯错误、不出问题吗?我们必须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保证一把手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这不是对干部要求苛刻,而是爱护和保护干部。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这对自己有好处,可以警醒自己始终秉公用权,避免跌入腐败的陷阱。
2016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不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一言堂或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宗派主义,有的甚至把所在地方和分管领域当做“独立王国”“私人领地”。[101]
要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102]
2.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103]
3.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104]
一般党员、干部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中也可以发挥作用。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105]
4.纪委要把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https://www.daowen.com)
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还指出,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平时掌握了对下级一把手的反映,就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106]
(三)从严治党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
习近平常说,“己不正,焉能正人”,他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视为关键。他说,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107]纵观习近平近年来抓“关键少数”的重要部署,无论是抓制度、抓信念,还是抓学习、抓责任,他都要求中央政治局首先做好。中央八项规定刚刚出台,习近平就坚定地说,“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108]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怎么抓?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正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上面没有先做到,要求下边就没有说服力和号召力。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上,他就说过,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把党的优良作风继承下来、发扬下去,敏于行、慎于言,降虚火、求实效,实一点,再实一点。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高级干部中,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当其责。我们中央委员会的同志,必须保持理想信念的坚定执着,必须坚决捍卫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必须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必须坚决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必须注重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诚恳接受各方面监督。我们要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建设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我们这个层面的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搞好,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全党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109]
(四)建章立制,约束一把手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八项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改进工作作风。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相继制定修订,针对“关键少数”作出了许多“硬约束”。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准则中提及“高级干部”的有20多处,条例中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突出强调。这两个文件起草组的组长正是习近平。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一把手是重点监督对象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把各级一把手规定为重点巡视对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2)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3)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1)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绝不宽恕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党组织有下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2)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3)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4)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2)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3)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处分如下: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2)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总之,注重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法规的显著特色。
第四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自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这一命题,历经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都继续强调。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这一理论命题,他说:“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110]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11]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保证
马克思说过,“不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112]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赖以运行的前提条件。曾任美国政治学学会会长的亨廷顿和他的学生福山对此都有论著,他们一致认为,发展中国家不要机械照搬西方政治模式,第一位的任务是保持稳定的社会,建立一个权威的、管理有效的政府。但这一最浅显易懂的道理,却为我国不少学者所忽略。
中国古代和近代的社会长期一盘散沙,军阀割据不断,国家的统一和分裂周而复始地循环,这是几千年来所未解决的一道历史性难题。而中国共产党则通过支部建在基层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建设,以及实行党指挥枪原则,实现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不仅解决了历史难题,更为民主法治的推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存在一个梁启超、孙中山等许多有识之士指出的问题:社会一盘散沙,由此问题又连带产生国家常常出现军阀割据、四分五裂。梁启超在《中国积弱溯源论》中指出:一个国家的强弱和这个国家国民的强弱成正比。他发现,中国人缺少爱国心是国家积弱的最大根源。因为三大误区支配着中国人的思想:一曰不知道国家与天下的差别。二曰不知道国家与朝廷是有区别的。三曰不知道国家与国民之间关系究竟如何。[113]这三大误区使一些国人养成了以奴性、愚昧、自私、好伪、怯懦、被动为特征的劣根性。这些人不仅不会要求自由、平等和民主,即便有人替他争取到自由、平等和民主,他也不会享用,甚至拒绝享用。
孙中山在《建国方略·民权初步·序》中也指出:“中国四万万之众,等于一盘散沙。此岂天生而然耶?实异族之专制有以致之也。在满清之世,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夺净尽,至二百六十余年之久。”在笔者看来,一盘散沙除了孙先生所讲原因之外,还与古代和近代的祖宗崇拜有关。每个家族只尊重自己的祖先,家家户户供奉着自己祖先的牌位,结果出现了梁启超、费孝通等所指出的国人没有公德、仅有私德;只有私人生活,没有公共生活;只有熟人社会,没有陌生人生活。[114]
谁解决了中国历史的这道难题?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一靠在社会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中建立党支部,打破了血缘、地缘、业缘对国民的束缚。二靠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把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的基层党组织构筑成了一个上下左右的治理网络。三靠党指挥枪原则,打破了军阀把军队私人化的藩篱。
在各个层次、领域建立党支部,通过民主集中制把各个支部组织起来,坚持党指挥枪,中国共产党用此三个措施解决了社会一盘散沙、军阀分裂割据等历史难题,这在中国历史上是首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苏联解散了共产党,苏联就马上分裂了,战争的硝烟弥漫了;南斯拉夫共产党解体了,南斯拉夫国家就解体了,战争的枪炮打响了;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解体了,捷克斯洛伐克就分裂了。中国之所以没有发生这些事情,就是因为中国56个民族都有共产党员,56个民族的共产党员把56个民族团结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有秩序,不一定有现代民主法治,但无秩序,则断无民主法治。[115]
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使得政府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和办急事,保证了中国“赶超型”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为推进民主法治提供了根本动力。[116]
中、西现代化之间存在时间和道路的不同。就时间而言,英、法、美、德等西方第一波现代化国家比中国早了三百年;就道路而言,西方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生于封建社会内部,近代化可以通过先产生资本主义社会,然后再由资产阶级起来夺取政权这样一种社会主导、从下而上的现代化道路。而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一无所知,社会内部的资本主义萌芽没有茁壮成长,鸦片战争一声炮响,使中国痛感落后,才奋起直追,由政府出面,通过向海外招商引资的方式,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引进中国,走了一条政府主导、从上到下推进现代化的道路。
清朝落后于世界并非始于1840年,而是1636年的时候就已存在。16世纪欧洲开始文艺复兴,当清朝还在刚刚步入“康乾盛世”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率先跨入资本主义社会。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皇帝还在大搞文字狱,禁锢天下士人思想之时,美国大陆会议接受《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所有公民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嘉庆九年(1804年),当嘉庆皇帝沉浸于镇压白莲教起义余部成功的喜悦时,拿破仑拿着他的《法国民法典》向所有法国人宣布:公民一律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公民可以自主择业;废除农奴制,保障农民权益。
由于时间上比西方晚了300年,1840年侵入中国的列强又欲把中国变为殖民地,中国面临千余年来未有之变局,这就决定了中国必须尽快赶上和超过西方,捍卫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如何赶超呢?最快的办法就是政府主导,向西方国家招商引资,引进市场经济,引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了能够招到商、引到资,政府就必须有力量维护社会稳定,使投资者感到安全;就必须有财力打造投资所需要的交通便利、通水通电等软环境,使投资者感到便利。因此,中国不可能选择西方那种“最好的政府、最少管理”理念,不可能实行旨在让政府不容易做事的分权制衡、多党竞争的政治体制,而只能选择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让国家在民主的基础上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既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还要充分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追赶发达国家。这样的国情,上百年的摸索决定了我们的政治体制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因此,我们的政治体制就存在两个“最高”,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这两个“最高”确保了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确保了中国以较快速度、较好质量追赶并超过发达国家,实现中国梦。[117]这已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分析,而是当下确凿无疑的事实了。
二、党的主张经过人民民主制度的程序检验而实现了民主执政,人民利益经过党的领导而避免了碎片化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党的性质是“两个先锋队”(即: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党的领导从根本上就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同时通过民主制度接受人民的选择、检验和认可;由于党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从根本上维护的是人民的长远、整体利益,所以,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引领,否则,人民利益由于人民内部存在不同的阶层、群体而碎片化。
(一)共产党的主张需要经过人民民主制度的程序检验而实现民主执政要求
民主主要有票决和协商两大方式,票决更为重要。简而言之,民主说到底就是投票,执政说到底就是抓票。抓不住人民的选票,就当选不了人民代表;抓不住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就当选不了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抓不住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赞成票,党的主张就不会变成法律。人民民主制度是检验我们党是否执政为民的重要方式。
从操作层面来看,执政党要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去执政,然后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及其社会有关活动。主要表现为:一是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经过人民政协的协商,使党的主张变成社会各界共识。二是党通过在国家机关中设立党组,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最终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三是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党通过自己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基层工作等方面的优势,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包括五项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关党的主张在许多情况下都要经过这些民主制度的运行,才能变成人民的共识。
1.党是否反映了人民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检验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检验党是否代表人民的一个程序性规定,是沟通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桥梁。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四善于”:一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二是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三是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四是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三者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
2.中国共产党需要经常听取民主党派的建议、意见,形成或完善自己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等方面都作了规范。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协商的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程序。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
3.中国共产党的许多主张需要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程序,转变成社会各界的共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
目前,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有将近10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许多党的主张要通过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各民族的共识。
5.党的主张能否在社会基层落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能否把党的主张通过基层民主变成基层群众的村规民约、共同行动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他们通过行业自律公约、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统一行动。[118]
为什么说党的主张必须通过人民民主制度的程序检验,才能体现党代表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呢?因为民主是人民按照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民意最大公约数的重要方式,是人类迄今最普遍采用的国家治理方式。我们不能仅从一个群体的自我表白来考察它是否代表多数人的想法,而应在执政的条件下,尽可能通过民主方式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本质。
(二)人民只有在党的引领下才能提炼出来各阶层利益最大公约数,克服“山头主义”“码头文化”等忽视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落后观念
人民的碎片化利益需要有人来整合,寻找人民内部各个阶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资产阶级民主的一个缺陷就是多党制下的各个政党为了争夺席位,必须把选民利益碎片化,守住某一部分选民就能赢得一定席位,缺乏一个提炼全体选民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办法。而中国共产党通过协商民主、通过覆盖各个阶层的党组织网络,可以提炼人民内部各个阶层、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容易碎片化。
毛泽东在1948年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左”倾错误时,明确地说过:“在领导者和群众的关系问题上,关于既反对命令主义、又反对尾巴主义的宣传,有些地区是注意了;但在许多地区却错误地强调所谓‘群众要怎样办就怎样办’,迁就群众中的错误意见。甚至对于并非群众的、而只是少数人的错误意见,也无批判地接受。否定了党的领导作用,助长了尾巴主义。”这种尾巴主义,在当时的具体政治表现形式就是绝对平均主义:“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当年新华社在“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中也是这样解释的。因此,毛泽东反对笼统地提“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口号,认为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的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予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予以改正”。[119]习近平同志也强调既要服务群众,也要教育群众“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120]
三、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思想、政治、组织保证,依法治国为党长期执政提供制度支撑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21]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保证、组织(人事)保证和思想(理论)保证,依法治国是党的主要领导方式,是保证党长期执政的一种重要制度。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一)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正确政治方向保证、组织人事保证和思想理论支撑
1.党的领导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正确政治方向保证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122]我们既不要“苏化”,也不要“西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剧变,就是从削弱、取消党的领导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就是我们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有机相统一,改革而不改向。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律是制度、习惯的固定化、稳定化,是对人民奋斗成功经验的承认和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决定》把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分为十三项,治理能力分为四项(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十三项制度中的一项,依法治理是四项治理能力中的一种。[123]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治理体系(制度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制度,依法治理能力是四种治理能力中的一种基础性能力。所谓基础性制度,是指其他十二项制度在一些方面需要借助法律的认可或制定,方可制度化、固定化、规范化、权威化;所谓基础性治理能力,是指其他三种治理能力都离不开依法治理能力的最后保障作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五大原则要求,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其中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与国际社会法治公理相通的,其他四点都是中国特色的体现。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另一条法治道路。
第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为中国法治理论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定下了总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2017年5月,习近平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要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他还说,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124]
2.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保证
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式之后,法治建设队伍就成了决定因素。为此,2017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意见》强调,要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为此,一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二要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三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四要加强政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五要健全职业保障体系。
3.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保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该思想被写入党章。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思想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思想的内容主要是“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二是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是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是要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是要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七是要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八是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要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这“八个明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二)依法治国是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制度保证,是党实现有效领导的重要方式和落实从严治党的有力措施
1.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结合、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是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制度保证
邓小平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25]如果一代人的时间按20年计算,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十代人计算的话,那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则需要千年以上。加之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连续执政才能实现党的最低目标和最高目标。
怎样才能长期执政呢?这当然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措施,但法治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举措。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26]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法治最有利于长治久安。法治严则国兴,法治弛则国衰。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是无法实现长治久安的。所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7]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要求人们按照科学发展规律,经常注意研究少数人的意见,因为如同毛主席所说:真理一开始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民主执政是要通过一定的说服、示范工作,把一开始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真理转变为多数人的共识。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多数人的共识转变为法律和制度。
把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能够长期执政的一种新事物。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128]笔者认为,这套制度的显著特点之一是执纪在前,执法司法断后,做好纪法贯通。所谓执纪和执法贯通,首要的就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既要着重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释放纪律的强力震慑和刚性约束,让党员少犯错误少违纪,又要保持高压惩治不放松,树立法律权威,使干部少违法少犯罪,真正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注重过程管理。
2.依法治国是党实现有效领导的重要方式。在夺取政权之后,依法执政是党的主要领导方式,也是最有效的领导方式
这是因为,党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对包括非党员在内的人民产生有效的约束力,真正实现党的领导。党和国家是不同的范畴,党是通过党章组织起来的团体,国家是按照法律组织起来的组织。党是通过党纪党规约束自己的党员,国家是通过法律约束自己的国民。党纪党规不能直接约束非党员公民,只有法律才能约束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人民。列宁也曾指出,共产党是不能在自己的代表大会上直接制定法律的。[129]1941年4月,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批评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党员高于一切。他认为,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130]因此,党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全体人民中去,必须通过人民的立法机关,通过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本质上也是人民意志),才能对全体人民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否则,党的要求对非党员来说,只有号召力。
3.依法治国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有力措施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关系到了党的生死存亡问题。从严治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依规治党,二是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依规治党虽然可以把党纪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但党纪处分是一种“资格罚”,最严重处分也只是开除其党籍。单靠党纪党规是难以遏制腐败势头的。要想震慑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靠法律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方面的处罚。
从严治党同依法治国一样,都要抓住关键的少数,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关键的少数”包括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个单位的一把手,而各个单位的一把手又是关键少数人的关键少数。[131]党的巡视、巡察制度主要是管住一把手,依法治国也重在管住一把手,从严治党是执政为民的第一道防线,而法治则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密不可分。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着不可分割的逻辑统一关系。党的领导意味着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这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宗旨,是检验党是否做到处处时时代表人民的制度。而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坚持党的领导避免了人民利益的碎片化;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结合、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是党长期执政的制度保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础。
【注释】
[1]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求是》2019年第7期。
[2]苏共创建于1917年4月24日,1918年改称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俄共(布);1925年改称全联盟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联共(布);1952年改称苏联共产党,简称苏共。
[3]《斯大林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8页。
[4]孙武霞编著:《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关系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5]同上书,第64页。
[6]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7]《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79—283页。
[8][匈]贝拉·库恩:《共产国际文件汇编》第二册,中国人民大学编辑室译,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431页。
[9]《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8—1928)》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36页。
[10]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11]《斯大林全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7页。
[12]张玲:《变奏——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影响(1926—1935)》,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13]孙武霞编著:《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关系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页。
[1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4),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1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页;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1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页。
[17]《关于国民党左派问题决议案》(1926年12月),转引自孙武霞编著:《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关系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8]孙武霞编著:《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关系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张玲:《变奏——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影响(1926—1935)》,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45页。
[20]《中共中央文件选集》(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55页。
[21]陈独秀:《告全党同志书》,梁由之主编:《梦想与路径:1911—2011百年文萃》,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34—246页。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0页。
[2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上册,第373—375页,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
[24]周启先:《王明右倾投降主义与共产国际》,《荆州师专学报》1991年第4期。
[25]《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9页。
[26]毛泽东:《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4—95页。
[27]《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28]《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6页。
[29]《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
[30]《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3页。
[31]毛泽东:《十年总结》,《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
[32]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43页。
[33]《毛泽东与赫鲁晓夫决裂前后》第五章“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全面否定斯大林”,人民网,http://dangshi.people.com.cn/n/2013/0227/c85037-20616729-6.html,2021年4月29日最后访问。
[34]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35]同上书,第260页。
[36]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263页。
[37]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618—619页。
[3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333、334页。
[3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40]陈序经:《中国文化的出路》,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82页。
[41]陈序经:《对于一般怀疑西化论者的一个浅说》,《独立评论》第79号。
[42]郭建宁:《陈序经、胡适全盘西化观比较研究》,《中州学刊》2020年第1期。
[43]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
[44]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3页。
[4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454—456页。
[46]同上书,第456—457页。
[47]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页。
[48]邓小平:《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365页。
[49]邓小平:《用中国的历史教育青年》,《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页。
[50]邓小平:《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51]邓小平:《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1页。
[52]邓小平:《吸取历史经验,防止错误倾向》,《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9页。
[53]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54]邓小平:《用中国的历史教育青年》,《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
[55]邓小平:《中国不允许乱》,《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287页。
[56]邓小平:《我国方针政策的两个基本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57]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7页。
[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59]同上书,第35、36、37页。
[60]胡锦涛:《领导干部要带头增强党性》,《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0、171页。
[6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6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6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6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65]邓小平:《处理兄弟党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页。
[66]邓小平:《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67]张宇燕:《怎样理解百年未遇之变局》,澎拜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443314,2021年5月1日最后访问。
[68]林毅夫:《发展经济学的反思与重构》,《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6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7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9页。
[7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0页。
[72]《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54页。
[73]《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8页。
[74]《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9—300页。
[75]《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
[76]张国安:《论列宁法治思想中的法理观》,《云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77][苏]A.盖尔青仲:《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郑华、王增润、赵涵兴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98页。
[78]《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6页。
[79]《列宁全集》第四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4页。
[80]同上书,第55页。
[8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71页。
[82]《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83]《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7页。
[84]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载《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页。
[85]曹康泰:《新中国六十年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发展》,《求是》2009年第14期。
[86]汪轶民:《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4-06/18/content_32698994.htm,2021年3月7日访问。
[87]习近平:《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一以贯之》,《求是》2019年第19期。
[88]“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实现之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8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06页。
[9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页。
[91]同上书,第126页。
[92]同上书,第127页。
[93]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页。
[94]习近平:《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1页。
[9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21页。
[96]同上书,第222页。
[97]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
[98]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
[99]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
[100]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
[10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9页。
[102]同上书,第211页。
[103]同上书,第52页。
[104]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
[105]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
[10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12页。
[10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这样抓“关键少数”》,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20/c_1120493407.htm,2017年2月20日访问。
[108]《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这样抓“关键少数”》,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20/c_1120493407.htm,2017年2月20日访问。
[10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52—53页。
[1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1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4页。
[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
[113]解玺璋:《梁启超传》,上海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11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0—35页。
[115]郝铁川:《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页。
[116]郝铁川:《既能办大事难事,又要注意防错纠错》,《解放日报》2017年4月11日。
[117]郝铁川:《中国当下依法治国对孙中山“训政”思想的新发展——关于中国法治现代化阶段论的思考》,《云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18]郝铁川:《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119]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0页。
[120]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页。
[1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122]同上书,第26页。
[12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47页。
[124]《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
[12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12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127]《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12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
[129]《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130]《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1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