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启示我们,民主法治归根结底要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保护落后生产力。要善于利用法治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奖励创造发明,淘汰落后技术,促进科技发展;民主法治要集中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使人免于恐怖、免于饥饿,自由而全面发展;民主法治要弘扬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平等、权义统一等先进法律文化,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局面。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律思想领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这就是说,我们不能用旧的理论观点,把改革开放涌现出来的新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视为剥削者,要把他们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指导作用。2003年3月10日,李鹏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了新的贡献。例如,在立法方面,我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等日趋多样化,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立法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一解决现行体制与立法要求之间的矛盾和差异,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长远和当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