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镇压反革命和惩治贪污犯罪行为
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及反动会道门头子是反动政权统治的基础。从1950年12月开始,党和政府在全国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党中央确定镇反的工作路线是: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要把公安、司法等专门机关的工作和人民的积极性密切结合起来;采取“稳、准、狠”的镇反工作方针。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为镇反提供了法律依据。
刘青山、张子善堕落为大贪污犯的情况引发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党的方针是: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使反贪工作进入了法律轨道。但由于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定出必成数、期成数,并根据情况发展追加数字,一些地方要求对涉嫌贪污的人“大胆怀疑,搜集资料,试行探查”,发生了过火斗争的偏差。党中央察觉后及时作了纠正。毛泽东提出必须注意防止逼供信;在法庭审判、追赃定案阶段,提出必须实事求是,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嫌疑难定者暂不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五反”(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是打击资本家的不法行为。在这场运动中,毛泽东强调要按照《共同纲领》办事,要掌握一条违法不违法的原则界限。针对运动中党内滋长的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情绪,党中央指出,对不法资本家的打击,并不意味着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改变,目前还是要搞新民主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仍然没有改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