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阶级斗争纳入法制轨道

四、把阶级斗争纳入法制轨道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特别重大、特别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案件。审理此案,是在全国基本上结束了揭批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罪行,又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了长时间的党内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

1979年国庆节以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认定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党内审查基本结束,移交给国家司法部门处理。1980年2月,在彭真领导下,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公安部开始进行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预审的准备工作。1980年3月17日,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彭真同志任主任的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此后,各地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案犯也陆续分别进行了审判。(https://www.daowen.com)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开头就释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法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0名被告人作了判决。

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工作,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这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强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实践,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最为重要的是,它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纳入了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