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的探索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面临究竟向何处去、走什么路的关键抉择。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推动中国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转向逐步开放、从墨守成规转向全面改革,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伟大转折,成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起点,更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走上了正常轨道。[5]
(一)批判“两个凡是”,纠正冤假错案
全会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坚决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强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会议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有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才能够巩固党和人民的团结,维护党和毛泽东同志的崇高威信。
(二)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口号
这次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这就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创造了根本条件。因为事实证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条件下,必然是开展一系列脱离法治的群众运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去对付所谓的“阶级敌人”。
(三)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6](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邓小平在会议上强调,现在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四)要加强党纪党规建设
邓小平在这次会议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8]
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同志为首的由一百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伟大觉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也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再度迎来了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