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所谓“一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所谓“两级”,是指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所谓“多层次”,是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呈梯级的。按照宪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类似性质的组织才能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制定行为规则,其他任何党派、组织或个人的决议、讲话、作出的批示等,虽然对社会行为也有指引等影响作用,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