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利

三、依法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利

早在全国解放前夕的1948年冬,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即着手起草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有关部门对中共方面提出的婚姻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1950年4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一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依据上述原则,《婚姻法》对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主张开展妇女解放运动。毛泽东同志特别指出,中国妇女除了遭受政权、族权和神权的压迫之外,还遭受夫权的压迫。因此,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会就保障妇女权益问题作出决议。新中国成立后所立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是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妇女解放传统在全国执政之后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