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党中央高度重视这部法典的制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薇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习近平的这次讲话后来以《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题目,发表在《求是》杂志2020年第12期。
2020年7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综合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时的讲话,以及上述中央八个部门关于部署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中国共产党对民法典的看法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共产党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
习近平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二)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习近平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7]
1.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
随着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必然会愈来愈多。在林林总总的法律中,必然有些是奠基性或基石性的。而哪些真正算是法律体压舱石呢?笔者认为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8]宪法主要规范的是权力,民法主要规范的是权利,这些都是法学最核心的范畴。法律职业人士应特别注意掌握宪法和民法的思维方式。
宪法之所以是万法之父,理由主要是: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述或规定。主权主要包括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由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等构成,是不可分割,不可让予的。没有主权的规定,就等于没有国家。第二,宪法通过设定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一国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基本规定。宪法如同公民颁给政府的一张营业执照,规定了政府的经营范围(积极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如果政府超照经营(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就会遭到公民的法定批评、抗衡乃至吊销执照。第三,宪法是一国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规定,是所有法律中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的法律,是其他法律不能与之抵触的法律,这一点是宪法教材都提及的。
为什么笔者还要说民法是万法之母呢?这是因为宪法乃至整个公法的理念、制度设计大都根源于民法。对这一点,不管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都有一定共识。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归功于罗马法。”[9]恩格斯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和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10]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到了工业和贸易有了较大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成为一切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即使实行判例法的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在18世纪的法国、19世纪的英国,整个法都归结为私法。[11]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说,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12]
在国内学者中,张文显教授最早阐述民法理念和制度对公法的影响。他在《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指出,第一,法治精神是在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现代民法是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法律部门,其核心是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而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是法律权利体系的基础、主干,是现代公民权利的原型。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平等的规定,婚姻法中夫妻平等、男女平等、家长子女人格平等的规定,刑罚中罚当其罪(罪责相适)的规定,行政法中使公民与政府平起平坐的原则,政府不得在不予“公正补偿”的条件下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诉讼法关于诉讼各方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等等,可以说都是民法自由平等原则的升华。不仅民法的原则构成了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而且民法中的许多制度也成为现代法治的依据或参照。例如,作为现代民主和法治重要结构的代议制或代表制,显然是参照了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制度的原理。第二,民法最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的价值。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确认和分配权利与义务,为公民的生产(包括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和生活(包括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提供平等的便利和保护,以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民法的原则和功能最充分地体现了法治的这些价值。民法直接产生于商品生产者的利益需求和权利主张,它的起点和终点都不是惩罚(虽然它包含着惩罚的因素),而是通过划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及其界限,明确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以及对违约和侵权的补救措施,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使人们可以无顾虑地、有合理期望地、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财富的活动。正由于民法体现了现代法治的价值,因此它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弱化或消除避罪远罚的传统法律心理,冲击法等于刑罚的传统法律观念,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第三,民法调整的是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这一功能使民法介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由于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所以,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就具有基础的地位和决定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只有在社会经济活动实行了充分的法律调整,而非单纯的行政命令,才有可能在竖立其上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领域实行法治。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有无一个独立的、完备的民法部门,民法是否受到尊重和实施,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第四,宪法意识和制度来源于民法和民法传统。民法传统中的权利神圣观念和契约自由精神构成了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制约、依法治国的文化源泉。宪法不过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法原则的确认、移植、转化或升华。法治史表明,没有民法和民法传统的社会,要依宪治国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完备、民法思维已成为公认的社会生活标准的社会,要想彻底废除宪治,实行人治,也是极其困难、不可能长久的。
张文显教授的论断愈来愈得到更多学者论著的印证。1995年笔者在《用民法思维研究法理学》中提出,拓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在于研究者要树立正确的法学思维方式,而眼下则必须由过去的泛刑主义思维方式迅速转变为民法思维方式。[13]泛刑主义夸大刑法的作用,认为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莫不属于或主要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所谓法律,即等于刑法或主要是刑法,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这种思维方式产生于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政治相结合的古代,而在计划经济年代仍以变相的方式继续作梗于法,使不少人惯于用刑法观念、思维去看待一切法学问题。例如,长期以来,法学界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实际上这种解释更多地适用于刑法,而很难说明以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现代宪法和行政法,也很难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法。又如,法学界许多人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这里的“制裁”即体现了一种把法律视为惩罚之法或刑法的泛刑主义思维方式,它只看到了法律对人们违法行为的制裁,忽略了法律还兼有对人们合法行为予以奖赏的一面,如民法对公民一系列权利的保护,专利法对创造发明者的奖赏,等等。如今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要想拓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就必须树立民法思维方式。现代民法的特征是权利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显而易见,这些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础。既然民法是现代法治的基础,那么作为对各个部门法共同的普遍性问题予以高度概括研究的法理学,就不能不倚重民法思维方式。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常常把从民法派生出来的平等、自由、权利、正义、契约、公平、效率这些重要的法理学范畴视为禁区,间或论及者,亦是扣上“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帽子。其后果是造成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愈来愈窄,与国际学术研究无法接轨。
如果宪法某些规定和作为私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原理发生不一致,我们不应去责备物权法,而应该去修改宪法。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14]在这方面,中外许多著名学者的论述都有其道理。英国的亨利·梅因曾证明: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则民法多而刑法少。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认为: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中国学者史尚宽先生也说:民法乃众法之基,欲知私法者故勿待论,欲知公法者对其也应有一定的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我国刑法学者黄风说得更明白: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青年民法学者申卫星博士在引证了上述中外法学名家的看法后,更进一步表达的意见值得重视:现代民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更主要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来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人的发展的法律,是一部维护人权、解放人性的法律,是建设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体制基础。将民法定位于一部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法律,是现代民法应有品性的回归。或许从现行宪法条文来看,《物权法(草案)》没有对国有财产给予特殊保护,与之发生了抵触。但根源在于现行宪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经济领域是否要涉及过多,二是宪法是否要借鉴私法理念。
马华峰先生在《中世纪西欧议会代表观念研究》中指出,代议制理念和罗马私法“关涉全体之事,须得全体同意”原则密切相关。[15]它本是《查士丁尼法典》中关于共同监护人权利的一项原则。其本意是:当数名共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时,任何会影响到其他监护人的权利的监护人行为,都应该得到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罗马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新解释,充分挖掘了其中所蕴含的同意思想,将这一原则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领域,广泛运用到教会和世俗王国的各种管理实践之中。
刑法学者黄风在他翻译的彼得罗·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的译后记中也说过,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各种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16]
因此,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欲明宪法,先知民法。
2018年12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江平先生在“第九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颁奖典礼”发表演讲,[17]对笔者提出的“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的观点表示赞同。江平先生说,我就想到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曾经有一个争论,宪法跟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谁大谁小、谁先谁后?现在看起来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以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了宪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所以我始终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在这一点说明了民法在我们法学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我就想到了我们最近的民法典的起草。在民法总则通过的时候,我曾经说过,继受有余,创新不足。但是在这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觉得有所改进,我们的创新也有了一些值得称赞的地方,最值得称赞的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我始终觉得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历史的要求。现在应该说司法实践部门都同意,民法典里面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法学界来看,我看民法界之外的人也没有多大的争议,争议恰恰发生在民法学界内部。有一些人主张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有些人坚决反对,我觉得这不应该是意气之争。可以说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出来,是21世纪的趋势。我们看一看,20世纪以前所有的民法典只解决财产关系,而21世纪中国的民法典,第一次把人格权当作财产权之外的同样的重要一部分,也就是不仅注意财产权关系的调整,还要注意人格权的调整。当然在物权法里面也有了新的变动,一个是写进了土地经营权。我们在物权法制定的时候,没有把土地经营权写进去,只写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村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现在把土地经营权写进去,这也是一个很重大的突破。因为我们仅仅有一个小小的一家一户土地数量不大的这么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能解决中国将来的现代化的问题。要解决现代化的问题,必须有规模化经营,必须从一个村一家人种几亩地,十几亩地扩大到种上百亩地千亩地,我们才能够实现中国真正的富强。而且我们在物权法里面重新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就是人役权,我们有地权,但是我们没有人役权,地役权是土地的方便,而给人的一种权利,人役权是为了人的方便而提供的权利。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应该说我们把居住权写进我们的民法典里面,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2.民法典划分了国家和社会各自的领域,规定了二者的关系,捍卫了人民的权益
党中央为什么认为制定和实施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呢?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文明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与域外一些国家的历史文化相比,中国不管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代自然经济社会,还是在衣食住行皆被政府计划的计划经济社会,中国的社会这一领域萎缩不彰,国家这一层面则覆盖了社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就是划分了国家和社会的界限,规定了如何处理国家和社会交往关系的原则及规则,中国的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今日欢呼民法典,只缘“社会”扑面来。
初步考察我国民法典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大略分为如下四类:[18]
第一,非禁莫管。即: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社会个体(自然人和法人)去做的事情,国家就不要去干预。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即有效。民法典(尤其是合同编)有大量任意性规定,任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采用,特别能体现民法的这一精神。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这两条贯穿了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其意思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在没有非法外力强迫的情况下,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社会个体即可依照自己的意愿、意志去采取一定的行为。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去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而现在我国民法典肯定了意定监护,正是体现了民法典有意进一步扩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非禁莫管”体现了国家尊重社会的相对独立性,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人类最终要走到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国家的作用由大变小、直至消亡,社会的地位由小到大,直至完全自治。民法典就是给人类一个社会舞台,让人们学会处理纠纷,依照规则生活,不断增强自治能力。
第二,非请莫入。即:社会个体的事情或社会个体之间的纠纷,一般由社会个体自己解决。除非得到社会个体的请求,国家不要去干预社会个体的事情。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方可进行认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方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非请莫入”体现了私法优先(即:社会具有优先解决自己内部纠纷的权力)精神,体现了国家和社会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
第三,有请必入。即:如果社会个体向国家请求帮助,国家不能置之不理,无所作为。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则要作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决定:(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不予理睬。早在195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于对起诉到法院的轻微刑、民事案件不能拒不受理的批复,规定法院对于诉讼案件,不论刑事、民事,都不能拒绝受理,虽然在收案后,有时也驳回原告之诉(民事)或作不受理的裁判,但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不能因收案人认为事实不明、材料不全,或事属轻微为理由,退案不收。
“有请必入”体现了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个体权利让渡的契约精神,体现了国家要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如果“有请”不应,不仅国家失信,还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甚或崩溃。
第四,特殊情况下不请也入。即: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便社会个体没有向国家求助,国家机关也必须主动去解决社会个体所存在的问题。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即便无人提出进一步解决如何代管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指定人来代管。
总之,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划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界限和交往,国家的事归国家,社会的事归社会,有分工、有合作。(https://www.daowen.com)
(三)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习近平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19]习近平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三个: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强调民法典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要回答中国之问;实践特色是要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时代特色是要回应21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不少学者对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作了如下阐释:[20]
1.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一是体现信息化时代的特点。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目前,人类社会已全面步入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生存成为几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民法典最为重要的时代性特征,恰好就体现为它全面建构了信息社会的一般民事规则。总则编突破传统以有体物为中心的财产观念,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合同编规定数据电文形式合同视为书面形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特殊交付规则;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制度,为有效遏制信息社会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不法泄露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制度,平衡了网络平台、用户和被侵权人的三方利益。这些规则涉及信息社会最为重要的两大法律领域——交易领域和个人信息。民法典为信息社会的新社会事实提供了一般规则,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等领域的特别法预留了空间,这就维护了民法典作为社会基本法的地位,也使民法典与特别法协力,共同应对未来社会的新情势。
二是体现21世纪更加重视人权的特点。21世纪是民事权利勃兴的年代。民法典明确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最高的立法目的,整部民法典可谓一部“民事权利法典”。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体系的铺排采总分结构。一方面在总则编专设“民事权利”一章,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其他民事利益加以概括性确认。另一方面,在分则各编细化不同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并提供了体系化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如物权编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物权,合同编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合同权利,人格权编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民法典还新增诸多权利保护规则,如新增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因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制度,体现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特点。民法典规定了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强化了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院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及伦理评价;增设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合理预防性骚扰的义务,这些规则均旨在解决当前生物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以及性骚扰等社会性问题。民法典通过这些规则,有效回应了新时代出现的权利救济的新需求。
三是体现21世纪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21世纪是追求绿色的年代,民法典坚持和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绿色环保原则渗入整个民事活动,以期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总则编明确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民法典的立法史上绝无仅有。民法典还在分则各编贯彻和落实了绿色原则。如物权编规定了业主污染环境的物权保护、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合同编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作为后合同义务的旧物回收义务以及绿色包装义务;侵权责任编将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两种责任并列,增设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并对生态环境损害额确定标准予以具体化等。传统民法仅仅关注环境和生态受损后的救济,而民法典的规则改变了这种消极方式,强调对环境和生态保护应兼用事前防控和事后救济两种手段。
四是民法典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物权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宣示整个物权编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着力于促进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2.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中国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时代性品格恰在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为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民法典在总则编新增成年监护制度,以保障自己在年老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老有所依”;在物权编规定居住权制度,以确保“老有所居”;在继承编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多元化的需求,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物权编为适应农村三权分置的改革需要,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例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使土地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
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美国学者弗罗姆格总结了几十种高科技发明,这些高科技大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他用了一个词“零隐权”(zero privacy),提出21世纪的法律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全面回应了这个时代之问,专门设置人格权编,系统地、全面地作出了规定。
3.中国民法典的实践特色
《民法典》第一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制定的目的之一规定下来。民法典汲取了5000多年中华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民法典里都得到了全面的彰显和体现。民法典重视家庭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敬老爱幼、重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民法典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强化诚实守信,这就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典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合同编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为适应网购需求,合同编新增规定网购规则,为世界范围内解决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再度提升,升至第31位。营商环境报告中,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指标。世界银行认为担保程序越简便、担保越方便、法律规则越能鼓励担保人提供担保,越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适应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完善担保规则,建立更为完整统一的担保权利体系,民法典新增多项规定,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长期以来,我们误认为登记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事务,承担不同的登记事务义务,从而造成登记信息分散及信息孤岛等问题。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登记机关,意在推动动产和权利的统一登记,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
民法典强调要维护金融安全秩序。近几年出现了一些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借款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
(四)围绕实施民法典,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围绕实施民法典,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
一是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二是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2.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特别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3.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4.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
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5.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