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不仅是一个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重大问题经验教训的文献,更是一份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
1.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归根到底,就是没有坚定不移地实现这个战略转移。今后,除了发生大规模外敌入侵(那时仍然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容许的经济建设),决不能再离开这个重点。
2.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积极奋斗,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既反对急于求成,也反对消极情绪。
3.必须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对法治的破坏
阶级斗争扩大化是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为主要矛盾)的必然产物,运用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阶级斗争问题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必然产物。《决议》指出,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
4.必须牢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的制度保障。《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1964年底到1965年初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都没有提到法治现代化、政治文明等,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了法治现代化是整个国家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5.必须防止封建残余思想的沉渣浮起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表明,封建残余思想是危害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决议》强调了清除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这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6.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决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论断非常精辟,是后来提出“依法执政”的前奏。
总之,《决议》的问世,标志着党胜利地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既对多年来的“左”倾错误和毛泽东同志晚年的错误作了科学的分析和批判,又坚决地维护了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维护了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真理和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它总结了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