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列宁重视法治,但斯大林则轻视法治

一、苏联列宁重视法治,但斯大林则轻视法治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创者。他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73]“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这是我的第一个无可争辩的基本论点!”[74]“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75]可见,列宁把法律看作是无产阶级掌握、保持和巩固政权的一种方法,主张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律来管理社会事务。[76]

列宁认为,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和命令,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列宁的直接建议,全俄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于1918年11月8日通过了《关于严格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指出:“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权机关过去和现在所颁布的决议、条例和命令。”[77]列宁指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刑律,该治罪的治罪,该处刑的处刑,无一例外,对共产党员更是严格要求,要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列宁还要求在同样情况下,要加重对共产党员的判罪。“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的常识。”[78]

列宁认为执政党应在法律的范围活动,“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79]“我们的任务只是规定原则路线,提出口号”,[80]“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81](https://www.daowen.com)

列宁认为,民主对社会主义非常重要。他在1916年所写《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一文中提出了“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82]

列宁主张加强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地方检察长由中央任命。中央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要受党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三个党机关的最密切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的最高监督机关,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为了使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它的任何委员都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主管机关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职。列宁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际有效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83]

列宁比较重视法治,但到了斯大林就改变了,这是邓小平所说的法制随着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典型事例。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所作报告《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指出,“斯大林首创‘人民敌人’这个概念。这一名词可以使犯了思想错误或只卷入争论的人毋须证明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它可以自动给这些人加上这个罪名,可以破坏革命法制的一切准则,对他们实施最残酷的迫害,以对付在某一点上不同意斯大林的人,对付那些只是被怀疑有敌意的人,对付那些受到诬陷的人”。“当社会主义已经基本上在我国建成,剥削阶级基本上被消灭,苏维埃社会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敌对的政党、政治派别和集团的社会基础已大大缩小,党的思想敌人在政治上早已粉碎的情况下,反而对他们开始采取镇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