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重视法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主席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他给各个地方党组织发了八封电报,催促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成熟之前,各地要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以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为基础,特别是以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毛泽东对《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十分关心,他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并作了多次修改。“共同纲领”这个名称,就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作为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的颁布施行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制依据,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确定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第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84]第二,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85]
毛泽东重视立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毛泽东对制定婚姻法非常重视,在起草过程中,他曾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这部法律出台后,他又评价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婚姻法体现了毛泽东婚姻立法思想,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革除相沿数千年的封建陋习,彻底解放广大妇女,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还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并于1953年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就在婚姻法实施不到两个月,毛泽东于1950年6月29日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与组织原则、建立工会的程序、集体合同、工会参与企业管理、政府和企业拨给工会办公活动设施、工会到有关单位视察、工会干部的编制、工会活动的保障、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工会经费的来源等,明确了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发展工会组织,团结教育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工会法公布的第二天,毛泽东再次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部法律贯穿了毛泽东关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主张。其中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的规定,展示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策略。根据土地改革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一场彻底铲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深刻革命。至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这三部法律,不论是对我们新生的共和国而言,还是对普通百姓而言,都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如果说婚姻法让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工会法确立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那么,土地改革法则是让亿万农民从经济上翻了身。因此,这三部法律的出台,改变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真正站了起来,扬眉吐气,当家作主。[86](https://www.daowen.com)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经过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毛泽东提议,会议决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3月1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了选举法。这次会议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中央又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正式开展工作,毛泽东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亲自参加了讨论。1月15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刘少奇等同志写信,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要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1)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2)1919年苏俄宪法;(3)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4)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5)法国1946年宪法,以做好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草案初稿。毛泽东在这次会上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进行了七个月。最初的第一个稿子是在1953年十一、十二月间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的两个月,那是宪法起草小组搞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今天还要依靠在座的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这个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会上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并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月14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对宪法草案又提出了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同意这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谈到宪法起草过程时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
党的八大更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高峰体现。《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宣布: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
与此相应的是在政治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决议》指出,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进一步地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有迫切的、重要的意义。必须用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的方法,用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的方法,用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的方法,用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批评和监督的方法,来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现象作坚持不懈的斗争。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