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政条件下坚持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

六、在执政条件下坚持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

1955年3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首先解释了为什么要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原因。指出,1949年11月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清除了党内的一些不可救药的分子,惩处了一部分犯有各种严重错误的党员。现在我国正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上复杂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正在不断地从各方面反映到我们党的生活中来。同时,党组织的不少部分发生了因为忙于领导经济工作和其他专门业务而忽略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因此,钻到党内来的坏分子就乘机活动,党内一部分不坚定的党员也因受到资产阶级思想侵蚀而蜕化变质,以致发生不少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和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并加强党的纪律。目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在阶级斗争的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

《决议》强调监察委员会在维护党的纪律集中、统一的管理权力规定。第一,对各级党委委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的,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直接加以处理。第二,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并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各级党委对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除同级党委委员和按照党章应由党的区委和支部处理者外,均应交由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统一办理。第四,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审查、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党的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忠实地报告一切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纪律的情况。

《决议》规定,检举揭发党员违纪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党员的义务。即:一切党员有义务向党的监察委员会报告他所知道的党员违法乱纪的情况,并帮助党的监察委员会同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党员进行斗争。

【注释】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64页。

[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3]转引自郑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段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中国人大》2014年第12期。

[4]转引自郑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段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中国人大》2014年第12期。

[5]《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6页。(https://www.daowen.com)

[6]李林达:《毛泽东与浙江》,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2页。

[8]同上书,第503页。

[9]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7页。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37页。

[11]同上书,第502页。

[12]董边:《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

[13]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8—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