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三、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改革开放之后,鉴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严重,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所讲的那样:“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5]党中央提出了加快立法的要求,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已实现有法可依。由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由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迈进。(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飞跃,表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立法为中心转变为法律实施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