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到法治、再到良法善治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国家”。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法治具有与法制不同的内涵。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一般视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法律还应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平等性等内涵,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而人民权利则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之下的法制”。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报告草案向专家等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最终,党的十五大报告改“法制”为“法治”,把建设法治国家确定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在经过讨论后人们逐渐统一认识的结果。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这表明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较前深刻、进步了。(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历史问题和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这主要表现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立法还未能出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部门化倾向,等等。因此,“良法”就是针对立法质量还不够高而提出的。善治是针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还不够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存在而提出的。中国法治作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良法善治的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所谓善治,就是要善于把制度之优转变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