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四、建立重大事项请示 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中共中央政治局2019年1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5]《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条例》规定,明确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大部分事项无须请示报告,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也应当请示报告。从内容上看,重大事项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同时,《条例》明确,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主要是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二)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强调要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楚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

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务必实事求是,做到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强调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三)规范谁向谁请示报告的问题

第一,《条例》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应当遵循的共性要求。一是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二是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例》对几种特殊情形作了规定。一是双重领导情形,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除外。二是归口领导、管理情形,规定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三是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情形,规定相关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四是联合情形,规定多个党组织就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重大事项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第三,《条例》明确了授权情形。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四)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二,《条例》分三条规定了党组织的请示事项、报告事项、报备事项,并在每一条中分项列出各种情形,以利于党组织对照把握。

第三,《条例》要求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自上而下指导,同时,党组织应当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增强可操作性。

(五)党组织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条例》坚持能统则统、当分则分,针对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中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一是坚持请示、报告的统分结合,对于请示报告的提出程序、口头和书面方式、载体等具有较多共性的问题,统一作出规定;对于行文要求、办理程序、请示答复、报告综合分析利用等个性问题,区分请示、报告分别进行规定。二是坚持各级各类党组织的统分结合,在面上作出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报告的要求

《条例》设专章对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一是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是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三是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四是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五是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是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二是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三是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四是流动外出情况;五是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一是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是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三是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四是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五是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二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四是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五是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六是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七是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八是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全党的共同政治责任。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这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全面规范和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党统一意志和行动,对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