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释法说理、方便群众为特征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十、以释法说理、方便群众为特征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释法说理、方便群众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943年,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亲自审理案件,经常带卷下乡,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因而受到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重视法治的一个典型判例

一些同志误认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革命战争年代的人民司法是一种“大众司法”而非“精英司法”,因而存在讲法律不够的缺点。但揆诸史料,并非如此。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根据地,1943年6月29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下达了这样一份死刑复核判决书: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覆判判决书      检字第1143号

被告郭友则,年22岁,壶关道安村人。

被告郭贵法,男,年37岁,壶关道安村人。

上列被告。因通奸预谋杀害本夫事件,经本院覆判如下。

主文

郭友则、郭贵法因通奸盗用军火地雷,预谋杀害郭怀兴,并危及边区治安等行为,均处以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事实

郭友则系本案被害人郭怀兴之妻。于民国23年结婚。三年前。即公开与郭贵法勾结通奸,二人企图设法结为夫妻,遂屡起谋害本夫郭怀兴之心,及至本年二月初六日,即决定谋杀之计,当晚由郭有则秘赴其娘家哥处。(她哥任村武委会主任)盗取地雷一枚,交付郭贵法携带。自己拿着木板等物,于夜深人静之时,二人秘将地雷埋伏在郭怀兴送分粪所经之路口,待其路过炸死,以完成结婚之愿,翌日郭怀兴果中其计,地雷踏响,重伤数处。左眼被炸失明,虽未毙命。已近残废。后经壶关县政府破获,判处极刑,送本院覆判。是为本案之事实。

理由

政府为什么判了他们的死刑?(https://www.daowen.com)

1.主要是扰乱边区治安,危害广大群众:郭有则、郭贵法二人将地雷埋伏于路口,埋放时间(自埋好到爆炸达)六小时之多。埋放地点适为必经之要路,虽主观企图仅在炸死郭怀兴个人,但客观上随时有炸死我广大群众,及军政人员之危险。特别壶关乃边沿地区,敌寇奔袭出扰,我方军民均须夜间转移,军队攻击敌人,亦须夜间行军,设若不幸在我军民转移或行军之际,取道经此,地雷爆炸,则杀害之大,尚堪设想。其方式之毒辣,罪行之结果,已与一般的普通杀人案有基本之区别。

2.通奸预谋杀人:该犯等通奸数年之久,本夫郭怀兴一贯隐忍不言,竟更一步生谋害之心,亲将地雷埋于郭怀兴路过之处,待其炸死,以便结婚,虽郭怀兴身伤未死,但该共同埋放地雷、共同预谋杀人之行为,供证确凿,已完全成立。

3.盗取军火危害抗战:时值根据地物质困难之际,尤其军火制造不易,该犯竟偷盗杀死敌人之军火,杀伤自己人民。不但消耗我们之军火,而且杀伤我抗日人民,破坏军事工作,危及抗战。

总之,本案判处之根据及理由,因其杀人方式之毒辣,波及范围之广,罪行可能危害边区之大,不能简单认为普通刑事之杀人未遂,而即以此论罪之定刑。此为本案量刑之重要关键,必须充分说明之。至于用地雷杀人,虽法无明文,但根据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条例之精神,从重论处,处以死刑,则毫无疑问。合以刑法第239条、第271条、第187条,及边区危害军队及妨碍军事工作治罪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刑法第51条第二项、第37条,和刑诉法第291条之各规定、覆判如主文。

高等法院军检处

审判长推事杜青史

推事梁朝俊

书记李朴

中华民国32年6月29日

(选自晋冀鲁豫边区司法通讯创刊号)

第一,这份判决书具有清晰的罪责刑相适应理念。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的表现之一,就是设立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而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这份判决书从危害公共安全、共同预谋杀人及窃取军火三个方面,指出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其方式之毒辣,罪行之结果,已与一般的普通杀人案有基本之区别”。这是对其从严惩处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这份判决书的最大亮点是“理由”部分。释法说理是对判决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判决书对虽然杀人未遂,但为何要重判死刑,从作案手段、作案原因、是否有预谋以及危害性等各个方面,作了详细阐释。说理部分从危害公共安全、共同预谋杀人及窃取军火三个方面的社会危害性论述,充分有力;适用法条先引用刑法,再引用条例,最后引用刑诉法,层次分明,这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称得上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即使在今天,也算是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理由部分,法官没有仅从杀人偿命这点来简单处理,反而是从犯罪细节论证了社会危害性,结合了当时根据地的形势与政策加以论述,比我们现在许多裁判文书都写得更充分,值得学习。现在一些法院的死刑判决书写得较简单,表述多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死刑。释法说理不够充分。

当然,今天的刑事立法技术和刑罚适用技术较之过去前进了许多。若按今天的要求,这份判决书还有值得改进之处,例如,判决书主文没有对牵连犯及竞合犯的刑法处罚原则的说明。本案两名被告人为了杀死郭友则之夫郭怀兴,先是盗窃军用地雷,之后将地雷埋在路口,郭怀兴路过踩踏地雷,身负重伤。从现代刑法学原理来看,盗窃军用地雷系杀人这一目的牵连出来的犯罪行为;而在路口埋地雷,虽然为了杀死郭怀兴一人(故意杀人罪),但两名被告人对可能殃及无辜百姓生命又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种罪名,系竞合犯。对于竞合犯,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对于牵连犯,如果能够查明系出于两种目的而实施的两种行为,可以数罪并罚。而这份判决书并没有体现择一重罪和数罪并罚的刑法原则。这完全是今天的刑法理念,不能苛求于78年前的前辈。

总之,瑕不掩瑜,78年前的革命根据地的一份判决书,放到今天,也是合格的裁判文书,并且在释法说理方面,比今天许多同类裁判文书还要优秀。这表明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理念,是不可低估的,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光大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领域的体现。在当时革命根据地常常处于被扫荡、拉锯、割据状态,物质不富裕,不可能有和平年代那样固定、精致的法庭,也不可能有群众非常熟悉的法条,要让群众服判息诉,首先是法官马锡五要有令人信服的魅力,所以马锡五要带卷下乡,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在群众中建立崇高的个人魅力。说白了,那时群众不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但相信马锡五的人格魅力,相信马锡五那种用人们理解的天理、人情和国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审理案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