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决定》首次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及观念。

1.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2.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纠正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及执法水平。

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https://www.daowen.com)

4.不同所有制企业都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市场主体,政府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从而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规则公正。

《决定》强调了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强调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并且强调中央要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进行扶持,这就体现了对竞争的规范和对起始条件差异进行补偿的社会公平精神。

党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任务相应而生。1993年4月,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宣布,本届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立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把加快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作为常委会的第一位的任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