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进一步制度化
党的八大提出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防止斯大林那种违反民主法制的事情发生。因此,党的八大建立了有关制度。
第一,中共决定党代会实行常任制的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26]
第二,中共试图废除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1人。”这是废除党的主席任职终身制的一种探索。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还特意讲了反对个人崇拜的问题。他说,同过去剥削阶级的领袖相反,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不是在群众之上,而是在群众之中,不是在党之上,而是在党之中。正因为这样,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必须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必须是服从党的组织、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对于领袖的爱护——本质上是表现对于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爱护,而不是对于个人的神化。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27]
第三,鉴于苏联中央权力过度集中的教训,中共在发展民主集中制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党的八大报告指出要把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分给地方,使中央和地方都有必要的机动,又便于实行互相的监督。党的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这三个草案是对党的八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思路的具体化,总的精神是改变权力过多集中于中央、地方及企业自主权较少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