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党内监督立规矩

八、为党内监督立规矩

2004年2月17日,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即总则、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共47条。

(一)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把纪律挺在前面。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四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五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六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是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是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三)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

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四)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1.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2.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4.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https://www.daowen.com)

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2.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

3.纪委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六)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1.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3.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七)整改和保障

1.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2.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3.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4.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