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掀起了民主建政高潮
《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新中国成立前夕和初期,党中央对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非常重视。1949年7月,中共中央给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了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从1949年10月到1950年12月,毛泽东就普遍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地发出了8份电报。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身,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已经实行过,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那毕竟主要是在战火之中的农村的民主实践,而在进入城市,开始建设新社会的形势下,怎样开好这样的会议还得靠新的实践。在这方面,较早解放的北平,作为新中国的首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头。
1949年8月9日至14日,北平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中山公园中山纪念堂举行。经推选出来的会议代表,包括了各民主党派和工人、农民、妇女、青年、学生、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教育界、文化界、新闻界、艺术界及宗教界民主人士等各方人士一共332名。8月13日,毛泽东来到了会场并讲话。他希望全国各城市都能迅速召开同样的会议,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协助政府进行各项建设工作,克服困难,并为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准备条件。讲话时,他还从衣兜里掏出一封市民来信,说:这封信提出了三个问题,要会议处理,一是物价高涨;二是捐税多,失业多;三是共产党员吃苦耐劳,工作勤奋,军纪严明,这是好的地方。[3]会议当即决定将原定会期三天延长为五天,对市民来信中前两个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会后不久,即1949年9月4日,毛泽东就各地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指示:“在新解放区,各界代表会的开始若干次,代表的产生可以推派和聘请为主,由可靠民众团体的民主选举为辅,以后,即可改为由各团体、各界的民主选举为主,推派和聘请为辅。”[4]
1952年年底,大陆重大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反革命的残余基本肃清,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三反”“五反”运动基本结束,社会环境趋于安定,国民经济全面恢复。中共中央认为,实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宪法。2月11日,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真正做了自己的主人,第一次享有了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通过后的第二个月,大规模的选举活动就在全国各地热烈开展了起来,直至1954年8月,全国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部建立。
(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在1210名代表中,包括了中国当时所有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农业劳动模范,武装部队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中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这个会议有177名少数民族的代表出席。这是表示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空前未有的团结统一的一次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和繁荣。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基础的、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党与人大、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