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成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

七、党中央成立专门的法律 工作机构

中国共产党重视民主宪法政治的研究和宣传工作。1940年1月17日,以中国延安女子大学为主,90余位妇女界人士于延安发起成立了“延安妇女界宪政促进会”。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群众团体。其任务是研究宪政有关妇女问题及各国宪政运动历史;反映各阶层妇女对宪政的意见与要求;与全国各地妇女界宪政团体及各界宪政促进团体联系,号召与推动各地成立妇女界宪政促进会。

1940年2月19日,西北青救会发起成立了延安青年宪政促进会,选举冯文彬、胡乔木等27人为主席团成员。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青年群众团体。

1940年2月20日,延安各界举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毛泽东发表演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等46人被选为理事,吴玉章任理事长。这次会议后,在华北、华中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各界人民也建立了宪政促进会,并纷纷召开宪政座谈会,要求国民党政府结束党治,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制定真正民主的宪法,实行宪政,在解放区掀起了宪政运动的高潮。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先后提出过《对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之修正案》(1940年2月20日)、《对于国民大会组织法修正案》等。

1945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宪法研究会。成立目的在于揭批国民党的“五五宪草”,并着手起草“新民主主义宪法”。1946年6月,中央书记处决定在边区宪法研究会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继承宪法研究会的核心使命,承担起新宪法研究起草任务,实际发挥了新民主主义“新法统”论证职能。[142]

1948年12月12日,中央发布《关于中央法律委员会任务与组织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143]

1.中央法律委员会为在中央书记处领导之下,协助中央研究与处理有关全国立法和司法问题之工作机关。

2.中央法律委员会在立法问题方面之任务为:遵照中央指示,草拟有关全国性之法律大纲或条文;遵照中央指示或依其他机关提议,协助其他机关草拟或审查专门性质法律或法令;协助中央书记处审查各地送来之法律草案。在司法方面之任务为:厘定司法制度与法院组织纲要;拟定司法人员培训计划;编译法律书籍资料;以及总结司法工作经验。

3.中央法律委员会由委员九人组织之,以王明、谢觉哉、张曙时、李木庵、陈瑾昆、何思敬、郭任之、杨绍萱、孟庆树九同志为委员,并以王明同志为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

4.为经常进行工作,在中央法律委员会下设立研究室与编译室。

从有关资料来看,中央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主要有:一是拟定有关政权组织机构的法律法规,如《县、村、市政权组织条例》《选举条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草案》等。其中,由其草拟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2月22日),明令废止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提出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二是拟定刑事法律法规,如《反革命内战罪犯条例》《危害解放区治罪条例》《解放区惩治反革命条例草案》等。其中,《反革命内战罪犯条例(草案)》经中央法律委员会讨论后于1949年7月19日报送中央,对后来制定《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产生了重要影响。三是与中央妇委会共同研究婚姻法起草工作。

中央法律委员会采取委员会制度,任何委员初拟的文件,都需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然后报中共中央审核,以“中共中央”或“中央书记处”名义发布。[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