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讲话中引经据典,要求中央委员会、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敢于进行自我革命,敢于刀刃向内,敢于刮骨疗伤,敢于壮士断腕,防止祸起萧墙”。[87]
(一)一把手是各项重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习近平认为,各项工作要抓出成效,就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四个全面”[88]国家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在每一个“全面”的实施中,习近平同志都认为一把手是“关键人”“第一责任人”等。
1.一把手是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
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脱贫攻坚,2015年6月18日在贵州召开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党政一把手特别是贫困问题较突出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肩上有沉甸甸的担子,身后有群众眼巴巴的目光。职责所系、群众所盼,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当好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职责,深入贫困乡村进行调查研究,因地制宜提出措施办法,亲自部署和协调落实。
2.一把手是抓改革的关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在2017年年初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抓改革的关键,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不仅亲自抓、带头干,还要勇于挑最重要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做到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扑下身子,狠抓落实。他还强调,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从全局高度谋划推进改革,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89]
2016年,中央深改组召开了二十次会议,习近平强调党政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的就占一大半。2017年2月6日,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习近平在会上严肃指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
3.一把手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也就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90]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负责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91]要制定具体规定,讲清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要履行的具体职责,让大家明白需要做什么、怎么做。[92]
4.一把手是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
单位的一把手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以身作则中作用很关键。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以身作则很关键。要把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一把手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93]
县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同志指出,县委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长”当成“家长”。要按照程序进行决策,特别是涉及资金、项目、用人等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不搞个人专权。要善于把党委一班人、几大家班子和各级干部智慧集中起来,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要有胸怀,能容人容事,注意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带头增进和维护县委班子团结。当然,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94]
党委书记是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95]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96]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97]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县委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线指挥部”,县委书记就是“一线总指挥”。省市两级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县委这个关键,特别是要强化县委书记的责任担当,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98]
要抓好一把手遵守纪律的示范表率作用。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在领导干部中,发挥好“一把手”在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上的示范表率作用,对管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意义。[99]
一把手是搞好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习近平同志指出,省区市党委书记和中央部委部长(主任)、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对巡视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点出具体人头、提出具体意见,不能点个卯、表个态就完事。[100]
(二)一把手是党纪国法重点约束的“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https://www.daowen.com)
1.从大量案例来看,一把手容易违法乱纪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从大量案件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大多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有的践踏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一言堂,居高临下、当“太上皇”,手伸得老长,个人说了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处心积虑树立所谓“绝对权威”,大有独霸一方之势。有的人被查处后讲:“我的一个批示可以让一个企业获得巨大利益,可以让亲朋好友获取好处,可以让一个人改变处境,可以办事顺利、一路绿灯。”有的人就反省说,省委领导对地市一把手多是给政策,多是鼓励,而少有严格要求,少有监督;同级和下级根本不敢监督一把手,这就造成一把手权力失控。一把手位高权重,一旦出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一把手权力集中,受到的监督很少,遵章守纪基本上靠自觉,这样能不犯错误、不出问题吗?我们必须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保证一把手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这不是对干部要求苛刻,而是爱护和保护干部。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这对自己有好处,可以警醒自己始终秉公用权,避免跌入腐败的陷阱。
2016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不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一言堂或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宗派主义,有的甚至把所在地方和分管领域当做“独立王国”“私人领地”。[101]
要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102]
2.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103]
3.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104]
一般党员、干部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中也可以发挥作用。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105]
4.纪委要把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
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还指出,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平时掌握了对下级一把手的反映,就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106]
(三)从严治党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
习近平常说,“己不正,焉能正人”,他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视为关键。他说,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107]纵观习近平近年来抓“关键少数”的重要部署,无论是抓制度、抓信念,还是抓学习、抓责任,他都要求中央政治局首先做好。中央八项规定刚刚出台,习近平就坚定地说,“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108]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怎么抓?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正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上面没有先做到,要求下边就没有说服力和号召力。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上,他就说过,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把党的优良作风继承下来、发扬下去,敏于行、慎于言,降虚火、求实效,实一点,再实一点。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高级干部中,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当其责。我们中央委员会的同志,必须保持理想信念的坚定执着,必须坚决捍卫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必须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必须坚决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必须注重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诚恳接受各方面监督。我们要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建设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我们这个层面的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搞好,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全党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109]
(四)建章立制,约束一把手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八项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改进工作作风。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相继制定修订,针对“关键少数”作出了许多“硬约束”。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准则中提及“高级干部”的有20多处,条例中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突出强调。这两个文件起草组的组长正是习近平。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一把手是重点监督对象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把各级一把手规定为重点巡视对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2)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3)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1)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绝不宽恕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党组织有下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2)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3)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4)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2)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3)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如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一把手或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条例》给予处分如下: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2)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总之,注重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法规的显著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