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制内部两大关系的理顺

二、法人治理结构和 公司制内部两大关系的理顺

《决定》第一次明确地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中国建立的公司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制。其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关系,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两心”关系,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两个重大问题。《决定》在这两个问题上都有新的明确的说法。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以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这种双向进入办法可以解决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提高“老三会”在公司中的地位,进一步发挥“老三会”的代表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特别是可以大大加强作为公司制企业中薄弱环节的监事会工作,加大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