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一委两院”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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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1954年宪法初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很快就遭到了破坏。八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一府一委两院”,“一府”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一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两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