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八二宪法(现行宪法)

第三节 制定八二宪法(现行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由于它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制定的,再加上受“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后来有了七五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和七八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五四宪法已失去效力,所以必须修改七八宪法。

1980年8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https://www.daowen.com)

1982年12月4日,经过两年多各个层次、各行各业的人们的广泛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八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后来的实践表明,这部宪法有力地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民主,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八二宪法的特点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