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立规矩
2019年3月,党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4]《条例》修改的特点主要是:
(一)突出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
《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充实了动议要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突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内容,把党的领导进一步贯穿到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以及依法推荐、提名等各项工作之中,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更好坚持,将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彰显出来。尤其是对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顺序进行了优化,增强个别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的灵活性,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定位进行调整,有力贯彻了中央的新要求,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选好人用对人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明确好干部的标准和干部成长路径
《条例》积极推进素质培养体系建设,使干部成长的方向更加明确、路径更加优化。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提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树立重视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等要求,同时完善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强调突出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作风修养的考察,不仅很好地回答了新时代“选什么人”这一重大问题,也进一步指明了“如何培养人”的发力方向。
(三)突出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的了解
《条例》强调用好个别谈话等考察方式的同时,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特别是明确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对干部道德品行考察,注重了解干部的专业素养,加强对廉政情况的核查。
(四)注重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
《条例》把“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在提出深入考察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作风素养、廉政情况的同时,强调要突出工作实绩、履职尽责等方面的考察,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条例》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并对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进入党政机关作出制度性安排,努力把方方面面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来。
(五)积极推进从严管理体系建设
《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织密了制度防范的笼子;明确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形,完善了严格把关的措施;要求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了选人主体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六)鼓励担当作为
《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大胆地用、坚决地调、该容的容”要求,将激励干部担当视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应有之义,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那些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科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