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党的统战工作立规矩

四、为党的统战 工作立规矩

2015年9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8]这是我党第一个关于统战工作的党内法规。《条例》的亮点主要是:

(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统一战线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