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思想教育、组织整顿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全面抗战初期,针对王明等人违反组织纪律、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等行为,党中央加强了党内立法工作,推进从严治党工作。
(一)规定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规则与纪律
根据毛泽东的建议,1938年9月至11月举行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
1.制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94]这份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与纪律。
第一,工作规则。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大多数中央委员出席,方得开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以到会委员的多数通过而成立;中央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政治局的一切工作和报告,给予中央政治局及一切党的机关以工作方针、训令和指示,并得向外发表各种宣言和文电;各中央委员到各地有权参加各级党委的工作及会议,并有权向之提出政治上、组织上、工作上的意见,考察其情况,直接向中央报告,但中央委员在各地党委担任一定职务者,仍须服从该党委。
第二,纪律。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与文件,凡未经决定发表或向下级党部传达者,各中央委员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各中央委员如果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不得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党外发表言论与文件;中央委员如有错误,除在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内部进行批评外,在未得到中央委员会或政治局的决定要公开时,各委员不得在口头、文字、报章上向党内外任何人泄露,各委员不得破坏其他委员的威信;中央委员如有违犯纪律及有重大错误发生,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政治局得依其程度之大小给以适当处分。
(2)关于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规则与纪律。
第一,工作规则。政治局规定每三个月左右至少须开会一次;有半数以上政治局委员到会,即得举行会议;会议之决定与通过之文件,须经半数以上政治局委员同意后,认为有效并须立即通知未到会的委员;政治局有权以中央名义发表宣言、通电及与其他党派之组织机关发生关系;凡各地中央局、中央分局之负责同志,各省委或等于省委之区党委的书记,各参加全国性的政府与部队负责工作之党员,及中央党报委员会的委员之委任,均须经过政治局的决定或批准。在特殊情形下,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得决定各省委或等于省委之区党委的书记,但必须呈报中央政治局批准。
第二,纪律。各政治局委员除了在政治局内部及向国际控诉外,不得在党内党外对任何人发表任何与政治局决定相违反的意见,并不得有任何与政治局决定相违反的行动;各政治局委员未得到中央政治局之委任,个人不得用中央政治局名义或全党名义发表对内对外的言论文件;政治局委员有权参加各级党委与党的一切机关和部队的工作及会议,并有权向一切党的机关部队提出建议及考察情形报告政治局,但政治局委员在各地党委担负一定职务者,仍须服从该党委;政治局会议中所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未经政治局决定发表时,任何政治局委员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政治局以外任何人泄露;政治局委员如有错误,除由政治局内部批评外,凡未经政治局决定要公开时,各委员不得在口头、文字、报章上向党内外任何人泄露。各政治局委员不得有破坏政治局和政治局其他委员的威信之言论行动;政治局委员如有破坏纪律的事实,政治局得以其程度之大小决定处分或提交中央全会解决。
(3)关于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与纪律。
第一,工作规则。中央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招集政治局会议,准备政治局会议须讨论的问题,并向政治局作工作报告;有四分之一以上政治局委员提议召集政治局会议时,书记处必须召集政治局会议;中央书记处须完全执行政治局的决议,但中央书记处在政治局会议前后期间,遇有新的重大紧急事变发生,不能立即召开政治局会议时,得作新的决定,并得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发表宣言、决议和电文,但事后须提交政治局会议批准及追认;书记处每星期最少须开会一次,集体的解决中央的日常工作和处理答复各党委的问题。书记处开会时,中央所在地的政治局委员,均得出席;凡用书记处名义发出之训令、电文、文件,须经过半数以上的书记同意后,方得发出;各书记、各政治局委员所领导之中央各部工作,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工作,须经常向书记处报告。中央各部重要问题之处理和答复,各部重要人员之任用或派出,均须经过书记处批准;中央各部得指导下级党委各该部门的工作,但关于各种重要问题须经由书记处指导之。中央各部之间、各中央局之间,得互通情报,并得互相提出建议(可能经过书记处转达),但不得有与中央书记处决定相抵触的建议,并不得有相互的指导关系;各书记之重要文章及对外发表之重要谈话或重要的报告大纲等,在可能时须经其他书记多数同意方能公布;中央各部所拟定之重要文件、大纲及工作条例等,须经书记处批准后才能有效。
第二,纪律。书记处所讨论之问题,未经决定公布时,各书记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在党内外泄露。
《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是我党第一份为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立规矩的文件,表明我党已经意识到党纪要从高层抓起。
2.制定了《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95]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作规则。
第一,凡各地党部已经取得合法的地位,并能召集党员大会、党的代表会者,应依照党章召集各级代表会及党员大会,并在各级代表会或党员大会上选举各该级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有监察委员会之党委,监察委员会亦须由代表会选举。
第二,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凡到会代表或到会党员、各该级党的原来的委员会及上级党委,均有权提出,但须经大会主席团汇齐并审查清楚之后,再向代表会或党员大会提出。
第三,选举的方法须以候选人个别的提交会议,分次举手表决之,并须附上反对票数。
第四,各级代表会或党员大会选出之党的委员会,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上级党委在必要时并有权指定或取消下级党的委员会之委员。
第五,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须向下级党委及党员传达者,其传达的事项与内容须经委员会决定,并须指定一定的负责人去传达或用文字传达。
第六,各地同级党委相互之间在不妨害秘密工作范围内,得互通情报,并得互相提出建议(尽可能经过上级党委转达),但不得有指导关系,并不得有违反上级党委决议指令之建议或情报。
第七,各级党委如果接有党员及下级党委的控诉书要求向上级党委转达者,各级党委必须转达。
第八,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如有破坏纪律或犯有重大错误时,该委员会或代表会得依其程度之大小决议处分,但必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如有监察委员会者,须经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九,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
第十,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下面的情况、便利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巡视员对于下级党委有意见时,应该向下级党委建议,由下级党委决定执行与否,巡视员没有决定与强制下级党委执行的权力。但在特殊情形之下由上级党委委托,授巡视员以此项特权者除外。
(2)纪律。
第一,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常委,须完全执行各该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各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决议,须经多数委员或常委之同意,才能发表。各级党委负责人的重要文章及谈话,在可能时须经其他委员同意后发表。
第三,各级党的委员会、代表会及党员大会所通过的决定文件,凡未经决定发表者,除向上级党委报告外,各委员、各代表及到会的党员,均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
第四,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除在各该委员会或代表会内部及向上级党委控诉外,不得在党内党外对任何人发表与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之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
第五,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须无条件的执行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的决定。
第六,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如果发生错误,除在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批评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外,凡未经上级党委、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决定要在党内及党外公开批评时,各委员、各代表不得在口头上、报纸上、文件上向党内外任何人泄露。
第七,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申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党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第八,凡党员受各级组织的处分不服要求取消或改变处分者,得按级向上级党委控告,直到中央,但不得在党内党外有任何反对组织的言论行动。
第九,凡党员对于党的负责人及党在群众中的领袖有意见与批评时,除向相当的组织、党的负责人提出必要的批评外,不得随便在同志中及群众中任意批评他们的长短、错误与缺点。
3.制定了《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96]
(1)在敌人后方各中央局、中央分局之下,得设下列各级党的委员会:区党委员会(简称区党委);地方党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或地委);县党委员会(简称县委);市党委员会(简称市委);分区党委员会(简称区委或分区委);支部委员会(简称党委或支部);必要时在支部委员会之下得设支分部委员会(简称支分部)。为了开辟附近地区党的组织,可设立临时的中心县委、中心区委及中心支部等。
(2)各级党委所指导之下级组织,以不超过八个单位为适宜。
(3)区委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之下,得分下列各部办事:组织部——管理组织的发展,党员登记,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及征收党费等。宣传部——管理对外宣传,对内教育,及党所指导的报纸、学校、训练班等。战事动员部——动员武装人民及武装部队参加抗战等。民运部——管理工人、农民、青年、妇女、儿童各种民众运动及民众团体中党员的工作,在民运部内得组织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委员会。统一战线部——管理对友党联络及各机关中之党员的工作。秘书处——管理文书、庶务、会计等事。上列各部,在我军后方之各地党委得依情况变通办理。
(4)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第一,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
第二,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
第三,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
第四,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
第五,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区党委下之监察委员会的委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党籍,但得兼职。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决定规定,在区委以上各级党委之下设立统一战线工作部,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进一步制度化。第二,这个决定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党的历史上,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之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是一次进一步确立毛泽东在全党地位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立规矩的重要会议。这次全会明确要求全党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于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有如生命,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最高的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https://www.daowen.com)
(二)增强党性锻炼是党建的重要内容
1941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2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延安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建党以来第一份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以增强党性为主题的文件。主要内容如下:[97]
1.增强全党党性的重要性
《决定》指出,党所面临的环境,是广大农村的环境,是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小生产者及知识分子的成分占据很大的比重,因此容易产生某些党员违反党性的情况。具体表现是:
(1)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请示中央或上级意见,不尊重中央及上级的决定,随便发言,以感想代替政策,独断独行,或借故推脱,两面态度,阳奉阴违,对党隐瞒。
(2)在组织上反对集中领导,目无组织,实行家长统制,只要下面服从纪律,而自己可以不遵守,反抗中央,轻视上级,超越直接领导机关去解决问题,多数决议可以不服从,打击别人,抬高自己,在干部政策上毫无原则,随便提拔,随便打击,搞派别活动。
(3)在思想意识上,反对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个人利益高于一切,自高自大,喜人奉承,风头主义,不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不严肃慎重地对待问题,不肯埋头苦干,不与群众密切联系。
2.纠正上述违反党性的倾向所必须采取的办法
(1)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不允许任何党员与任何地方党部违反中央政令而对全国性问题任意对外发表主张。要在党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独立主义”“个人主义”的斗争。
(2)严格地检查一切决议决定之执行情况,肃清阳奉阴违的两面性现象。
(3)反对当面客气,背后指斥。应当强调党内外团结互助,对于屡说不改者,必须加以纪律制裁。
(4)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5)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而服从党与革命的需要。要改变那些把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完全脱节的现象。
(6)从中央委员以至每个党部的负责领导者,都必须参加支部组织,过一定的党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对于自己的批评,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
这个决定是党中央对党性问题进行系统思考后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说明党对自身内部关系的认识愈发成熟,对强化自身建设也更加自觉。自此之后,增强党性锻炼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为了解决战争年代各根据地容易出现的分散主义、个人主义等现象,党中央专门制定了一些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文件。
1.《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委会、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取消过去各地区党政军委员会(党政军委员会的设立,在根据地创立时期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各级党委不仅仅是领导地方工作的党委,而是该地区的党政军民的统一领导机关(但不是联席会议)。
(2)中央代表机关及区党委地委的决议,决定或指示下级党委及同级政府党团、军队军政委员会军队政治部及民兵团体党团及党员,均须无条件的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上级军事领导的命令,训令,上级民众团体的决定,下级机关、军队、民众团体、党委必须无条件执行。下级党委对上级政府、军队、民众团体之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报告上级党委。在遵照各组织上级的决议解决具体问题而党委内部发生争论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之。政府、军队、民众团体负责人即使不同意多数意见,亦必须执行同级党委之决定,但可将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有关机关。
(3)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之。区党委、地委,由军队与地方的党组织统一的代表大会选出,经上级批准之。各级党委书记不仅须懂得党务,还必须懂得战争和政权工作。区党委书记人选,由中央局分局议定,经中央批准之。地委书记人选,由区党委议定,经分局中央局批准之。为统一地方党与军队党的领导,分局、区党委,地委书记,兼任军区、分区(师或旅)政委。
(4)主力军必须执行各级党委的决议、决定与各级政府的法令。主力军对于驻扎所在地的下级党委与下级政府(如县、区、乡)的决定,亦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处,可报告上级党委与上级政府。
(5)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方向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下级党委无权改变或不执行上级参议会及政府的决定与法令,党的机关及党员应该成为执行参议会及政府法令的模范。党团必须服从同级党委,在党团万一没有说服参议会及政府的大多数因而党团意见未被参议会及政府通过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行三三制时,党员在政权系统中的数量减少,但在政权系统中工作的党员质量必须大大提高,在政权系统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必须服从党委与党团的决议、决定与纪律,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自由行动。一切军事机关无权干涉参议会及政府内部工作。但军队政治机关,必须尽可能地帮助政府工作。
(6)党对民众团体的领导,经过自己的党员及党团。政府应尊重民众团体的独立工作。给民众团体以必要的帮助。民众团体应依法向政府请求登记,取得合法地位。如民众团体违反政府法令时,政府可加以处分,甚至解散,此外一律不干涉民众团体的生活与工作。民众团体并非政权机关,不得代替政府行政及对人民执行逮捕、审讯、判决等事宜。
(7)党的领导的一元化,一方面表现在同级党政同级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又一方面表现在上下级关系上。在这里,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之严格执行,对于党的统一领导,是有决定意义的。各根据地领导机关在实行政策及制度时,必须依照中央的指示。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各级党委及政府军队民众团体中的党员负责同志,不得中央许可,不得发表带有全国意义和全党全军意义的宣言、谈话及广播,各级领导同志的文章应经过同级党委或党团适当人员的审阅。分局委员以上,师以上负责人的文章,凡带有全国及全党意义的,应事先将主要内容报告或电告中央。各级不应再直接对外广播,应统一于延安新华社。
(8)为统一根据地的领导,为改进党政军民的关系,必须在党政军民各系统党员干部中进行思想教育,整顿三风,肃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的遗毒。
(9)“一切服从战争”是统一领导的最高原则。因此,党委、政府、民众团体以及全体人民,都有巩固军队,加强其战斗力的义务。
2.调整及经建中央领导机构,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共中央于1943年3月16日和20日在延安举行政治局会议。任弼时在会上报告中央机构调整与精简草案。会议决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讨论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战争年代,“一切服从战争”,而打仗则需要集中领导,所以,反对分散主义、山头主义、个人主义,建立集中领导体制是时代的需要。
(四)强化党的组织工作的防错纠错能力
任何人、任何政党不可能不犯错误。但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它很早就开始探索防错纠错的制度机制。
1939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巩固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肯定了大量发展党员以来的成绩,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之后,明确指出:“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成为我们今天极端严重的任务,成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的决定因素。”《决定》对如何巩固党的组织做了具体规定。[98]
1.党的发展一般应当停止,而以整理紧缩严密和巩固党的组织工作为今后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
2.必须详细审查党员成分,清刷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地主、富农、商人)、投机分子,以及敌探奸细。为了防止扩大化,《决定》强调,这种审查不应当成为普遍的清党运动,而应当是个别的、详细的、慎重的审查与洗刷。
3.巩固党的中心环节就是加强党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阶级教育与党的教育。
4.必须加强对党的各级干部的教育工作。中央特别强调:团结新老干部,提拔和教育新干部,建立新老干部间和谐的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的关系,对于巩固党有重要意义。
5.必须加强党的保卫工作和反对奸细的斗争。党内的锄奸教育与党的警惕性,必须大大提高,使保卫党的任务与反奸细的斗争,成为全党的工作。
6.必须加紧党的秘密工作,使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有正确的联系。一方面党的公开机关与秘密组织,必须严格地划分和清楚地分离;公开党员与秘密党员必须明白的分工,而不应由公开党员兼任党的秘密工作;另一方面秘密党员必须有很好的群众联系与合法地位。
7.必须提高党的纪律和加强党的团结。必须在党内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保证党内思想上的一致,提高党的铁的纪律,保证党的行动上一致。
上述党的文件表明,党不简单地追求党员的数量,而追求党员标准、党员质量、党员的纪律性,从严治党的思想步步深入。
(五)建立中国共产党思想建设领域的防错纠错制度
1.整风教育
延安整风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4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标志着整风运动开始;到1945年4月20日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止。延安整风运动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是党的建设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通过延安整风,使全党确立了一条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使干部在思想上大大地提高一步,使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
(1)开展延安整风运动的起因。皖南事变的发生,促使毛泽东思考如何尽快改变与共产国际的关系,这是延安整风运动的导火线。皖南事变发生前,毛泽东就对国民党存有戒心,曾制定过一个先发制人的计划,打算派15万精兵打到国民党后方去,但这个计划最终被共产国际否定了。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中共必须摆脱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具体问题的干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开展一次全党的整风运动,从思想根源上破除将共产国际指示神圣化和教条化的氛围,树立马克思主义必须中国化的正确思想。
(2)整风运动内容。1942年2月上旬,毛泽东先后在中央党校的开学典礼以及中宣部和中央出版局联合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上,做了《整顿学风党风文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报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的任务,同时阐明了整风的宗旨和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两个报告实际上是发动全党整风的动员报告。1942年4月3日,中宣部发出《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进一步对整风运动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出明确规定,从此开始了以整顿“三风”为中心内容的全党整风。
在全党普遍整风运动中,毛泽东提出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同“左”倾错误领导所实行的“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恰好相反的。“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就是说,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揭发错误批评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不是为了把人整死,而是为了救人,为了使犯错误的人变成好同志。这个工作绝不是痛快一时、乱打一顿所能奏效的。整风的方法是,不做事,认真阅读文件,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自我反省,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提高认识,总结经验,逐步取得思想认识的一致。
(3)整风过程中的审干工作。客观地说,审干工作是党组织方面防错纠错的一项工作,是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保持组织的巩固和队伍的纯洁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早在193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即提出,为巩固党,必须详细审查党员成分,清刷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投机分子以及敌探奸细。1940年8月1日,中共中央又在《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中强调指出,干部的品质是否纯洁和干部的工作是否分配恰当,对于保障党的路线的执行具有决定意义。特别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对于干部的审查、考察与教育,更成为巩固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全党普遍整风运动期间,中共中央各部委和延安的一些机关、学校开展了审查干部工作。一般说来,这在党的队伍迅速扩大,国民党顽固派加紧特务活动的情况下,是必要的。
但延安整风运动过程中的审干工作出现了土地革命时期“打AB团”“查田运动”等运动中已经犯过的夸大敌情的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1943年4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对敌情作了夸大的估计,延安的审查干部和反特斗争由秘密转到公开进行,由少数机关、少数人转变成群众性的运动。
1943年8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重申审查干部必须坚持“首长负责”等九条方针。10月9日,毛泽东又指示要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经过许多努力,审干工作中的错误得到制止。12月2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反特务斗争问题,认为“抢救运动”应予否定。此后,开始甄别工作。1944年春,中共中央领导有关部门开始对错案进行甄别平反,并对受到冤屈的人员赔礼道歉。毛泽东主动承担责任,多次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5月24日,毛泽东在延安大学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说:“‘抢救运动’那时候,空气紧张得很,‘抢救’了好些人,许多是搞错了的,非则非,今天要行脱帽礼,脱去给人戴错的帽子。”[99]
抗战时期我党进行的“抢救运动”的教训是深刻的。第一,绝对不能夸大敌情,搞“左”比右好的阶级斗争扩大化,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审干工作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依法进行。在实体方面提出“特务”的具体标准,尤其是在程序方面要严格规定禁止逼、供、信,不轻信口供。第三,不能搞群众运动,而要由权力相互制约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2.历史教育
为了更好地统一全党的思想,1945年4月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是我们党第一次对党的历史经验作出的系统总结。[100]
(1)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在党内曾经发生了“左”、右倾两种错误倾向
第一,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一小部分第一次大革命时期的投降主义者,这时对于革命前途悲观失望,逐渐变成了取消主义者。他们采取了托洛茨基主义立场,认为1927年革命后中国资产阶级对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已经取得了胜利,它对于人民的统治已趋稳定,中国社会已经是所谓资本主义占优势并将得到和平发展的社会;因此他们武断地说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已经完结,中国无产阶级只有待到将来再去举行“社会主义革命”。
第二,从1927年8月至1935年遵义会议前的三次“左”倾错误。
第一次是八七会议期间滋生、到1927年11月形成的“左”倾盲动主义(即冒险主义)路线的“左”倾错误。它在政治上不认识当时应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组织正确的反攻或必要的策略上的退却,借以有计划地保存革命阵地和收集革命力量,反而容许和助长了冒险主义和命令主义(特别是强迫工人罢工)的倾向。它在组织上开始了宗派主义过火的党内斗争,过分地或不适当地强调了领导干部的单纯的工人成分的意义,并造成了党内相当严重的极端民主化状态。这种“左”倾情绪在八七会议后继续生长,到了1927年11月党中央的扩大会议,就形成为“左”倾的盲动主义(即冒险主义)路线,并使“左”倾路线第一次在党中央的领导机关内取得了统治地位。但是由于这个错误路线一开始就引起了毛泽东同志和在白色区域工作的许多同志的正确批评和非难,到了1928年4月就在全国范围的实际工作中基本上结束了。
第二次是在党的六大会议期间滋生、1930年6月正式形成的“左”倾冒险错误。1928年6、7月间召开的党的六大路线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也有其缺点和错误。它对于中间阶级的两面性和反动势力的内部矛盾,缺乏正确的估计和政策;对于大革命失败后党所需要的策略上的有秩序的退却,对于农村根据地的重要性和民主革命的长期性,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在1930年5月蒋冯阎战争爆发后的国内形势的刺激下,党中央政治局由李立三同志领导,在6月11日通过了“左”倾的《新的革命高潮与一省或数省的首先胜利》决议案,使“左”倾路线第二次统治了中央的领导机关。他们不承认世界革命的不平衡性,认为中国革命的总爆发必将引起世界革命的总爆发,而中国革命又必须在世界革命的总爆发中才能成功;他们不承认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长期性,认为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的开始即是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开始,并因此规定了若干不适时宜的“左”倾政策。在这些错误决定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李立三同志拒绝了许多同志的正确批评和建议,并在党内强调反对所谓“右倾”,在反“右倾”的口号下错误地打击了党内不同意他的主张的干部,因而又发展了党内的宗派主义。这样,“立三路线”的形态,就比第一次“左”倾路线更为完备。但是“立三路线”在党内的统治时间也很短(不到四个月时间)。
第三次是在1931年1月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形成的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尽管六届四中全会在形式上还是打着反“立三路线”、反“调和路线”的旗帜,但它的主要政治纲领实质上却是“反右倾”。六届四中全会在实际上批准了王明的小册子——《两条路线》,即《为中共更加布尔什维克化而斗争》;而这个小册子基本上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反右倾”的“左”倾机会主义的总纲领。它过分地夸大了当时国民党统治的危机和革命力量的发展,忽视了“九一八”以后中日民族矛盾的上升和中间阶级的抗日民主要求,强调了日本帝国主义和其他帝国主义是要一致地进攻苏联的,各帝国主义和中国各反革命派别甚至中间派别是要一致地进攻中国革命的,并断定中间派别是所谓中国革命的最危险的敌人。因此它继续主张打倒一切,认为当时“中国政治形势的中心,是反革命与革命的决死斗争”;因此它又提出了红军夺取中心城市以实现一省数省首先胜利,和在白区普遍地实行武装工农、各企业总罢工等许多冒险的主张。
自1931年9月间以秦邦宪(博古)同志为首的临时中央成立起,到1935年1月遵义会议止,是第三次“左”倾路线的继续发展时期。1934年1月,由临时中央召集的六届五中全会,是第三次“左”倾路线发展的顶点。六届五中全会不顾“左”倾路线所造成的中国革命运动的挫折和“九一八”“一二八”以来国民党统治区人民抗日民主运动的挫折,盲目地判断“中国的革命危机已到了新的尖锐的阶段——直接革命形势在中国存在着”;判断第五次反“围剿”的斗争“即是争取中国革命完全胜利的斗争”,说这一斗争将决定中国的“革命道路与殖民地道路之间谁战胜谁的问题”。在反对“主要危险的右倾机会主义”等口号之下,它继续发展了宗派主义的过火斗争和打击政策。
在三次“左”倾错误中,对党带来最大危害的是王明等人的“左”倾教条主义。它披着“马列主义理论”的外衣,仗着党的六届四中全会所造成的政治声势和组织声势,使第三次“左”倾路线在党内统治四年之久,使它在思想上、政治上、军事上、组织上表现得最为充分和完整,在全党影响最深,因而其危害也最大。
(2)“左”倾路线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的主要错误表现
第一,“左”倾路线在政治上犯了三个主要方面的错误。一是在革命任务和阶级关系的问题上犯了错误。各次“左”倾路线都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定界限,并主观地急于要超过民主革命;都低估农民反封建斗争在中国革命中的决定作用;都主张整个地反对资产阶级以至上层小资产阶级。二是“左”倾路线在革命战争和革命根据地的问题上也犯了错误。“左”倾路线的代表者,不了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的特点,不了解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不了解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曲折性和长期性,从而低估了军事斗争特别是农民游击战争和乡村根据地的重要性,就从而反对所谓“枪杆子主义”和所谓“农民意识的地方观念与保守观念”,而总是梦想这时城市的工人斗争和其他群众斗争能突然冲破敌人的高压而勃兴,发动中心城市的武装起义,达到所谓“一省数省的首先胜利”,形成所谓全国革命高潮和全国胜利,并以这种梦想作为一切工作布置的中心。三是“左”倾路线在进攻和防御的策略指导上也犯了错误。“左”倾路线的同志们因为不知道客观地考察敌我力量的对比,不知道采取与此相当的斗争形式和组织形式,不承认或不重视敌人内部的矛盾,这样,他们在应当防御的时候,固然因为盲目地实行所谓“进攻路线”而失败,就在真正应当进攻的时候,也因为不会组织胜利的进攻而失败。
第二,“左”倾路线在组织上的错误表现,主要是形成了脱离党外群众的宗派主义(不把党当作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者),以及脱离党内群众的宗派主义(不使党内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服从全党利益,不把党的领导机关当作全党意志的集中者)。
第三,“左”倾路线在思想上的错误表现,主要是教条主义及其附庸经验主义。教条主义的特点是不从实际情况出发,而从书本上的个别词句出发。它不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和方法来认真研究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过去和现在,认真研究中国革命的实际经验,得出结论,作为中国革命的行动指南,再在群众的实践中去考验这些结论是否正确;相反,它抛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质,而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书本上的若干个别词句搬运到中国来当作教条,毫不研究这些词句是否合乎中国现时的实际情况。
3.“左”倾错误路线产生的三个原因
“左”倾错误路线的产生,根源于小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首先,在思想方法方面基本上表现为观察问题时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即不从阶级力量对比之客观的全面情况出发,而把自己主观的愿望、感想和空谈当作实际,把片面当成全面、局部当成全体、树木当作森林。联系生产的小资产阶级分子虽具有一定的感性知识,但是受着小生产的狭隘性、散漫性、孤立性和保守性的限制,他们的思想方法就比较容易表现为经验主义。
其次,在政治倾向方面。小资产阶级革命家的许多代表人物希望革命马上胜利,以求根本改变他们今天所处的地位;因而他们对于革命的长期努力缺乏忍耐心,他们对于“左”的革命词句和口号有很大的兴趣,他们容易发生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的情绪和行动。小资产阶级的这种倾向,在党内反映出来,就构成了我们前面所说的“左”倾路线在革命任务问题、革命根据地问题、策略指导问题和军事路线问题上的各种错误。但是,这些小资产阶级革命家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或是另一部分小资产阶级革命家,也可以表现悲观失望,表现追随于资产阶级之后的右倾情绪和右倾观点。一般地说,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分裂的时期,比较容易发生“左”倾错误(例如土地革命时期“左”倾路线统治党的领导机关至三次之多),而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联合的时期,则比较容易发生右倾错误(例如1924年至1927年革命后期和抗日战争初期)。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而产生的左右摇摆、好走极端、华而不实、投机取巧,是小资产阶级思想在坏的一面的特点。
最后,在组织生活方面。由于一般小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方法的限制,特别由于中国的落后、分散的宗法社会和帮口行会的社会环境,小资产阶级在组织生活上的倾向,容易表现为脱离群众的个人主义和宗派主义。这种倾向反映到党内,就造成我们前面所说的“左”倾路线的错误的组织路线。这种倾向,常常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官僚主义、家长制度、惩办主义、命令主义、个人英雄主义、半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极端民主主义、闹独立性、行会主义、山头主义、同乡同学观念、派别纠纷、耍流氓手腕等,破坏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党内的团结。
《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让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牢记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走中国特色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因为不管是右倾机会主义,还是“左”倾机会主义,要害都是照抄照搬马克思主义的个别词句,照抄照搬共产国际、苏联及斯大林的指示或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
4.《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一个历史局限性
若说这份决议的不足,那就是中国共产党考虑到与共产国际关系,特别是和苏联、斯大林的友好关系,在分析我党历史上右倾机会主义和“左”倾教条主义时,都回避了这两种错误倾向与共产国际、苏联、斯大林的密切关系。直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人才公开揭示和批评了过去共产国际、苏联和斯大林对中国革命的错误指导、错误命令。
(六)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七大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产党党章。中共一大通过的纲领,是一个带有党章性质的纲领,到了中共二大才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成文党章。从中共二大到六大,中国共产党都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党章进行了修改,但这个时候的党章都是单纯的组织法规式的章程,修改的内容也主要是组织法规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这种状况是受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更直接的是受俄共党章的影响。俄共一贯是把党章的内容限于单纯的组织法规模式的。在俄共历史上,党章和党纲始终是分开起草和通过的。在其70多年的历史上,共通过了16部党章、4部党纲,尽管俄共的章程和纲领是分列的,但其关系是密切的。列宁曾经反复强调党章和党纲的相互适应性和统一性,俄共的每一次纲领修订所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都是随后党章修订的基本依据,都要在党章引言中反映出来。
中国共产党七大通过的党章的最大特点就是增加了总纲部分,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说明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的基本方针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等问题,这使得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有了一部政治纲领与组织法规相统一的,结构上完备、成熟的党章。七大党章确定下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结构模式。七大党章的这种模式不仅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党章和党纲的适应性原则,而且更为简洁明确,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创造。[101]